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组织法
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
第一条 (设立宗旨)
- 文化部为办理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产业业务,特设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职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阐释。
- 二、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调查、趋势研究。
- 三、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及其从业人员之辅导、奖励。
- 四、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流行音乐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 五、电影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管理。
- 六、电影片及录影节目之分级管理。
- 七、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电影片、广播电视节目、录影节目、流行音乐有声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之管理。
- 八、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交流之推动及执行。
- 九、其他有关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之辅导、奖励、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聘任)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