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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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恤
编辑《周禮》: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厄;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凶荒委積者,稟人、倉人計九榖之數足國用,以其餘共之,所謂餘法用也。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餘財共之。少曰委,多曰積。稟人掌九榖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榖用,以治年之豐凶。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榖,詔王殺邦用。
漢高祖二年,關中大饑,米斛萬錢,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漢。
文帝六年,大旱,蝗。發倉庾以振貧民。
武帝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稟,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救,乃徒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
元鼎二年,詔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懼其饑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饑民免其厄者,具以名聞。"
河內貧民傷水旱萬餘家,汲黯以便宜持節發河內倉粟,以振貧民,請歸節伏矯制罪。上賢而釋之。
昭帝元鳳三年,詔曰:"乃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稟,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武帝始開邊,徒民屯田,皆與犁、牛。後丞相、御史復間有所請。令敕自上所賜予勿收責,丞相所請乃令其顧稅耳。"
宣帝本始四年,詔曰:"今歲不登,己遣使者振貸困乏,使農移就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榖,輸長安倉,助貸貧民,以車船載榖入關,得無用傳傳,傳符也。欲榖之多,故不問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詔振業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務農,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永光四年,詔所貸貧民勿收責。
成帝河平四年,振貸瀕河郡水傷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國,所在冗食之冗,散。稟食使生活,不占著戶給役使也。
永始二年,詔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榖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國有榖者,給稟高年、鰥、寡、孤、獨、篤癃,無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賜鰥、寡、孤、獨、篤癃不能自存者榖,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詔貧民有田業而匱乏者貸種糧,勿收責。
以後,以各處水旱、饑饉,振貸非通行天下者不書。
獻帝興平元年,三輔大旱,帝出太倉米豆作糜食饑人。
時榖一斛五十萬,豆麥一斛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委積。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為饑人作糜粥,經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虛,乃親於御座前量試作糜,乃知非實,使侍中劉艾出責有司,收侯汶考實,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濟。
魏文帝黃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饑,遣使開倉稟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兗、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沒溺死亡及失產財者,所在開倉振給之。
吳大帝赤烏三年,民饑,詔開倉稟以振貧窮。
晉成帝咸康元年,揚州諸郡饑,遣使開倉振給。
宋文帝元嘉中,三吳水潦,榖貴人饑。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稠榖踴,富商蓄米,日成其價。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為制平價。又沿淮歲豐,令三吳饑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又詔以會稽、宣城二郡米榖百萬斛賜遭水人。
二十年,諸州郡水旱,人大饑,遣使開倉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詔州郡水、旱、蝗,人饑,開倉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饑,詔郡縣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為粥所活者,九十四萬七千餘口。冀州上言,為粥所活者,七十五萬一千七百餘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詔開倉振恤,以京師榖貴,出倉粟八十萬石以振恤貧民。
隋文帝開皇十四年,關中大旱,民饑,上遣左右視民食,得豆屑雜糠以獻,為之流涕,不御酒,殆將一期。乃帥民就食於洛陽,敕斥候不得輒有驅逼,男女參廁於仗衛之間,遇扶老攜幼,輒引馬避之,慰勉而去;至艱險之處,見負擔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謂黃門侍郎王珪曰:"開皇間大旱,隋文帝不許振給,而令百姓就食山東,比至末年,天下儲積可供五十年。煬帝恃其富饒,侈心無厭,卒亡天下。但是倉庾之積足以備凶年,其餘何用哉!"
唐太宗貞觀二年,山東旱,遣使振恤饑民,鬻子者,出金寶贖還之。
以後,發常平義倉振恤事,並見《市糶考》,茲不再錄。
周顯德六年,淮南饑,上命以米貸之,或曰:"民貧,恐不能償。"上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致堂胡氏曰:"稱貸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紓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責其他,日之償也。其責償也,或嚴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歸錢,或貧無可償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詭貸而徵諸編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有司以豐取約予為術,聚斂之臣以頭會箕斂為事,大旱而稅不蠲,水澇而稅不蠲,蝗、蝻、螟、賊而稅不蠲。長官督稅不登數,則不書課;民戶納欠不破產,則不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況貸於公者,其責償固不遺餘力矣!世宗視民猶子,匡救其乏而不責其必償,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貸揚、泗饑。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有餘萬斛,倘以貸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邪?此當斷自宸衷。"上從之。三月,詔賜沂州饑民種、食。又詔振宿、蒲、晉、慈、隰、相、衛州饑。
開寶四年,劉鋹平,詔振廣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行振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八年,平江南,詔出米十萬石振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振同州饑。
淳化二年,詔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以官倉粟貸之,人五斗,仍給復三年。
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潁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納。
真宗咸平二年,詔出米十萬石振兩浙貧民。
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為粥,以振饑民。
兩浙提刑鍾離瑾言:"百姓闕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請下轉運司量出米振濟,家不得過一斗。"從之。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令,其德厚矣。災之所被,必發倉稟振貸,或平價以糶;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災甚,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瓜之稅。民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過京師者,分遣官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為淖靡食之,或賦以間田,或聽隸軍籍。老幼不能自存者,聽官司收養,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瘞理祭之,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蝗為害,則募民捕,以錢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詔州郡戒長吏存拊其民,緩縲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間遣內侍存問,災甚則遣使安撫。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至嘉祐二年,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數,以上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以上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則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其大小而均給之。其大略如此。
慶曆八年,河北、京東西大水,大饑,人相食。詔出二司錢帛振之。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知青州富弼擇所部豐稔者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資、待闕、寄居者,皆給其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者廩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為生者,聽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書其勞,約為奏請,使他日得以次受賞於朝,率五日輒遣人以酒肉糧飯勞之,人人為盡力。流民死者為大塚葬之,謂之"叢塚"。自為文祭之。及流民將復其又業,各以遠近受糧。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上聞之,遣使慰勞,就遷其秩。弼曰:"救災,守臣職也。"辭不受。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為疾疫。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數日不食,得粥皆僵僕,名為知人,而實殺之。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時救鄆州劉夔亦發廩振饑,民賴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書褒獎。
曾鞏《救災議》曰:"河北地震、水災,隳城郭,壞廬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憂憫,下緩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錢不可以立屋廬;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飽。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雖主上憂勞於上,使者旁午於下,無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許之賜之,可謂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今河北地震、水災,所毀壞者甚眾,可謂非常之變也。遭非常之變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廢其業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廩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為。是農不復得修其畎畝,商不復得治其貨賄,工不復得利其器用,間民不復得轉移執事,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為性命之計,是直以餓殍之義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以中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難可以久行也,則百姓何以贍其後?久行之,則被水之地既無秋成之望,非至來歲麥熟之時,未可以罷。自今至於來歲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今被災者十餘州,州以二萬戶計之,中戶以上,及非災害所被,不仰食縣官者去其半,則仰食縣官者為十萬戶。食之不遍,則為施不均,而民猶有無告者也;食之遍,則當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又非深思慮為公家長計也。至於給授之際,有淹速,有均否,有真偽,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處之,氣久蒸簿,必生疾癘,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過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餘屋廬構築之費,將安取哉?屋廬構築之費既無所取,而就食於州縣,必相率而去其故居,雖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眾物之尚可賴者,必棄之而不暇顧,甚則殺牛馬而去者有之,伐桑棗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謂甚也。今秋氣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處,不知所蔽,蓋流亡者亦己眾矣,如是不可止,則將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戰鬥之民,此眾士大夫之所慮而不可謂無患者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眾士大夫所未慮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則?失戰鬥之民,異時有警,邊戍不可以不增爾;失耕桑之民,異時無事,邊糴不可以不貴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歟?萬一或出於無聊之計,有窺倉庫,盜一囊之粟、一束之帛者,彼知己負有司之禁,則必鳥駭鼠竄、竊弄鋤挺於草茅之中,以扞遊徼之吏。強者既囂而動,則弱者必隨而聚矣。不幸或連一二城之地,有枹鼓之警國家,胡能晏然而己乎!況今外有夷狄之可慮,內有郊祀之將行,安得不防之未然,銷之於未萌也!然則為今之策,下方紙之詔,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何則?今被災之州為十萬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產之貲,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農修其畎畝,商得治其貨賄,工得利其器用,間民得轉移執事,一切得復其業,而不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稟於上,而勢不暇乎他為,豈不遠哉?此可謂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者也。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石,況貸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損於儲蓄之實,所實費者錢五钜萬貫而已,此可謂深思遠慮為公家長計者也。又無給授之弊、疾癘之憂,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眾物之尚可賴者,皆得而不失,況於全牛馬,保桑棗,其利又可謂甚也。雖寒氣方始而無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則有樂生自重之心,各復其業,則勢不暇乎他為,雖驅之不去,誘之不為盜矣。夫饑寒餓殍之民,而與之升合之食,無益於救災補敗之數,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錢與粟一舉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復其業。河北之民,聞詔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賴,而自安於畎畝之中,負錢與粟而歸,與其父母妻子脫於流離轉死之禍,則戴上之施而懷欲報之心,豈有己哉!天下之民聞國家措置如此,恩澤之厚,其孰不震動感激,悅主上之義於無窮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悅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師。待制陳薦請以糶使司陳粟貸民,戶二石。從之。
御史中丞司馬光上疏曰:"聖王之政,使民安其土,樂其業,自生至死,莫有離散之心。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見,莫若謹擇公正之人為河北監司,使之察災傷州縣,守宰不勝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濟本州縣之民。若斗斛數少不能周遍者,且須救土著農民,各據版籍,先從下等次第振濟,則所給有限,可以豫約矣。若富室有蓄積者,官給印曆,聽其舉貸,量出利息,候豐熟曰,官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則將來百姓爭務蓄積矣。如此,饑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棄舊業,浮游外鄉。居者既安,則行者思反,若縣縣皆然,豈得復有流民哉?"
神宗熙寧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令分賜本路,召人納米或錢振濟。
帝以內侍有自淮南來者,言宿州民饑多盜,系囚眾,本路不以聞。詔遣太常博士陳充等視宿、亳等州災傷。又詔河北災傷州軍劫盜死罪者並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年豐如舊。
司馬光上疏論曰:"臣竊聞降敕下京東、京西災傷州軍,如人戶委是家貧,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未知虛的,若果如此,深為不便。臣聞《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所以然者,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盜斛斗者,小加寬縱,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簿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相劫奪也。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按:溫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間,非此時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詔:"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振救不足者,並預具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農劾之。"
七年,賜環慶路安撫司度僧牒千,以備振濟漢蕃饑民。
元豐元年,詔以濱、棣滄州被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出息。
帝曰:"振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刃無異。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爭,至於凶年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及三月終。"從之。
振貧始於嘉祐中罷鬻諸路戶絕田,以夏秋所輸之課,給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神宗以來,其法不廢。自蔡京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費用既多,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元豐間,詔青、齊、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無依者,給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祐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軾言:"浙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為一,杭州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今既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新榖,其間饑饉變故,未易度量。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糶米斛數目,下諸路封椿,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糶賣。"詔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餘萬緡,振濟災傷。
紹聖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歸,詔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司,召人入錢粟充振濟。
東萊呂氏曰:"荒政條目,始於黎民阻饑,舜命棄為後稷,播時百榖,其詳見於《生民》之詩。到得後來,如所謂禹之水,湯之旱,民無菜色《荀子》:"禹十年水,湯七年旱,而天下無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周禮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簿徵,三曰緩刑,其詳又始錯見於六官之書。然古者之所謂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有九年之蓄出《禮記 王制》,遇歲有不登,為人主者則貶損減省喪荒之式,見於小行人之官,劄喪凶荒厄窮為一書《周禮 秋官》。當時天下各自有廩藏,所遇凶荒則振發濟民而己。當時措置與後世不同,所謂移民、平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論之,太宰以九式均節物用,三曰喪荒之式,又遺人掌縣鄙之委積,以待凶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諸侯莫不有委積,以待凶荒,凶荒之歲,為符信發粟振饑而己。當時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侯甸采衛皆有饋遺,不至於榖價翔踴,如弛張斂散之權亦不曾講。惟到春秋、戰國,王政既衰,秦饑乞糴於晉,魯饑乞糴於齊出《左傳》,歲一不登,則乞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制度,已自敗壞。見《管子 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謂荒政,一變為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到後來斂散輕重之權又不能操,所以啟奸民幸凶年以謀禍害,民轉死於溝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與斂散輕重之法又殆數等,大抵其法愈壞,則其術愈粗。論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指為苟且之政,己非所以為王道,秦漢以下,卻謂之善政。漢武帝詔令:'水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紀元鼎二年詔。'唐西都至歲不登,關中之粟不足以供萬乘,荒年則幸東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時,且有'逐糧天子'之語。後來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長安並出《通鑒》。。以此論之,時節不同,孟子所謂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謂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須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糶法,非先王之政,豐年收之甚賤,凶年出之振饑,此又思其次之良規。到得平糶之政不講,一切趣辦之政,君子不幸,遇凶荒之年,不得己而講,要之,非常行。使平糴之法常行,則榖價不貴,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養。至於移民、移粟,不過以饑殍之養養之而已,若設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貧困,常若枯旱,榖價翔貴,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陽以東,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將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又分遣大夫、謁者,教民煮木為酩,酩不可食。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宮以廩之。吏盜其廩,饑死者十七八。大抵荒政,統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無焉,設糜粥,最下也。雖然如此,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隨時理會便其民。戰國之時,要論三十年之通計,此亦虛談,則可以行平糴之法。如漢、唐坐視無策,則移民、通財雖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論。又不得已而為糜粥之養,隨所遇之時,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論荒政,統體如此。今則所論,可行者甚多,試舉六七條。且如漢載粟入關中無用傳宣帝本始四年,歲不登,民以車船載榖入關,毋得用傳。出《本紀》。後來販粟者免稅,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勸民出粟,散在鄉里,以田里之民,令豪戶各出榖,散而與之,此一條亦可行。又如富鄭公在青州,處流民於城外所謂"室廬",措置種種有法,當時寄居遊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與於其間富鄭公自郭移青,會河朔大水,民流京東。公以為從來拯救,當聚之州縣,人既猥多,倉廩不能供,散以粥飯,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饑死;死者氣薰蒸,疾疫隨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時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饑民散入村落,擇所部豐稔者三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各因坊村,擇寺廟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岩為窟室,以處流民。富民不得陂澤之利,分遣寄居間官往主其事,間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為吏胥、走隸者,皆給其食,令供簿書、給納、守禦之役。借民倉以貯,擇地為場,掘溝為限,與流民約,三日一支,出納之詳,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內,吏之所至,手書其勞,酒炙之饋日至,人人忻戴,為之盡力。比麥熟,人給路糧遣歸,餓死者無幾,為大塚葬之。謂之"叢塚"。其間強壯堪為禁卒者,募得數千人,奏乞撥充諸軍。自是天下流民處,多以青州為法。又如趙清獻公在會稽,不減榖價,四方商賈輻輳出《言行錄》。熙寧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價,公獨榜衢路,令有米者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此一條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條皆近時可舉而行者。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條,亦見《曆世大綱》,須要參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雖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遍了,今但則舉而措之而己。今所論荒政,如平糴之政,條目尤須講求。自李悝平糴至漢耿壽昌為常平倉,元帝以後或廢或罷,到宋朝遂為定制。仁宗之世,韓魏公請罷鬻沒官之田,募人承佃,為廣惠倉,散與鰥寡孤獨。慶曆、嘉祐間,既有常平倉國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兩浙置。天禧四年,詔益、梓、夔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並置,又有廣惠、廣濟倉振恤,所以仁宗德澤洽於民,三倉蓋有力。至王荊公用事,常平、廣惠量可以支給,盡糶轉以為錢,變而為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廣惠之田賣盡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乞令河南、京東、淮南轉運司施行常平、廣惠倉出納乃預備之法。廣惠倉斛斗,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據數量留外,其餘並令常平倉監官通管,一般轉易。其兩倉見錢,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戶請領,令隨稅送納斛斗;內有願請本色斛斗,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皆聽。仍於京東、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四年,詔賣廣惠倉田,雖得一時之利,要之竟無根底。元祐間雖復,章惇又繼之,三倉又壞,論荒政者不得不詳考。"
高宗建炎元年,詔勸誘富豪出粟米濟糶饑民,賞各有差。
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援名目,當比類施行。
紹興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風水。詔出常平米振糶,更令以義倉振濟。在法,水旱檢放及七分以上者濟之,詔自今及五分處,即撥義倉米振濟。
孝宗隆興二年,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糴以濟之。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糶三千石;萬畝以下,糶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斗,秋成還錢五百。其時米價既平,糶四斗始克償之,農民豈不重困?"詔應借貸米榖只還本,取利不過五分。
七年,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凡出米振濟,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無官人: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將仕郎者聽,以上補官或進士,則免文解及補上州文學、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以上循資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臣僚言:"諸路旱傷,乞以展放,展閣責之運司,糴給、借貸責之常平司,覺察妄濫責之提刑司,體量措置責之安撫司。"上諭宰執曰:"轉運只言檢放一事,恐他日振濟之類必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管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詔支會子二十二萬,並浙東路常平義錢內支一十萬貫,付提舉朱熹,措置振糶。
十年,江東憲臣尤袤召人,言:"東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前年旱傷,江東之南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時,荒政著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才二萬二千而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今江東公私合力振救,為米一百四十二萬,去歲江西振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昨者朝廷立賞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為不信,乞詔有司施行。"
浙東提舉朱熹與丞相王淮書曰:"今上自執政,下及庶僚,內而侍從,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結附託而得。明公不此之愛,而顧愛此迪功、文學、承信、校尉十數人之賞,以為重惜名器之計,愚亦不知其何說也。大抵朝廷愛民之心,不如惜費之甚,是以不肯為極力救民之事;明公憂國之念,不如愛身之切,是以但務為阿諛順旨之計。此其自謀,可謂盡矣,然自旁觀論,則亦可謂不思之甚也。"
寧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振濟,賞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霑賞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號為上戶者不過常産耳,今不盡責以振濟,但隨力所及,或糶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