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
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新出报刊〔2003〕745号
2003年7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这次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

  一、关于中央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一)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管办分离指在坚持《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主管主办制度前提下,对报刊管理方式作出的一种调整。具体要求是:

  1.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单位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经编制部门批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导向正确、5年以上没有违规记录、经营状况良好的报刊社,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后,可作为报刊主办单位,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刊,可划转到在京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主管主办。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部门的报刊,予以停办。

  (三)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分别合并为1种后,实行管办分离。

  (四)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刊出版质量标准的,或主要在本系统内征订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对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部门所办的报刊,予以停办;对机构改革中合并或职能划转部门所办的报刊,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予以停办。

  (五)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二、关于地方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一)省级党政部门报刊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没有办党委机关刊的,可将党委有关部门所办刊物合并为1份党刊。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宁夏等省(区、市)现由党委主管、部门主办的党刊,改为由党委主管主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3.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7.副省级城市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他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划转到党报(集团)。划转中,对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对质量不高,经营困难的,予以停办;无法划转和合并的,也要停办。

  (二)市(地、州、盟)党政部门报刊

  1.市(地、州、盟)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他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地、州、盟)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

  2.市(地、州、盟)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三)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

  1.县(市、旗)和城市区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予以保留。

  2.对人口在50万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10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上的县(市、旗)所办报纸,年广告收入在400万元以上的,经严格评估论证后,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

  三、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治理力度,把纠正报刊摊派中的突出问题、查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中央和省(区、市)的纪检、监察(纠风)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报刊摊派行为的检举。

  (二)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摊派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确认为摊派行为的,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摊派,限期退回摊派的款项,并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刊给予停刊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治理范围包含以下摊派行为:

  1.任何部门或单位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各种手段发行的;将企业事业、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2.任何报刊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的;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征订的;子报、子刊、地方版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限定发行范围超范围发行的。

  3.任何部门或单位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并收取广告费提成的;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的“小金库”的。

  4.其它具有摊派或变相摊派性质的行为。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本次治理工作结束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中央和省一级的纪检、监察(纠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顶风违规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要针对报刊出版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报刊摊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四、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一)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等基层单位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重点党报党刊的范围,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党刊、地市级党报。凡是公费订阅报刊的乡镇以上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要首先订阅党报党刊特别是中央级党报党刊。经济状况较好的村级组织要订阅人民日报。用公费订阅求是杂志原则上订到乡镇一级。组织部门应研究制定用党费订阅党报党刊的具体办法,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党费用于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乡镇、村级组织、中小学校的党组织订阅党报党刊。

  (二)全面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规定的报刊订阅最高限额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地方不得突破限额。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订阅党报党刊的数量,不搞强迫命令,坚决制止层层加码。为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在农村地区,人民日报、省级党报要创造条件出版版面较少、价格较低、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农村版。

  五、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

  (一)中央、省(区、市)、市(地、州、盟)党政部门报刊在停办、合并中,个别确因指导工作需要的,在停办公开发行的报刊后,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改办一份连续性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采用刊型,装订成册,不得以报型或散页形式出现,周期限定为半月以上。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每年在指定的省、市(地)两级报纸上集中公示。凡发现有各种收费、登广告等违规行为的,一律取缔准印证。

  六、做好报刊调整的相关工作

  (一)报刊调整中,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符合公务员条件、确有需要又有编制的人员,可以回到原主管部门工作;对素质好、适合做新闻出版工作的,原主管部门可以协助推荐到其他新闻出版单位工作;鼓励一部分人自己创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社会招聘人员亦要按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停办和管办分离的报刊,由原主管部门对报刊社所属人员做出妥善安置;凡属被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协商,以接收单位为主,对人员妥善安置。对停办的报刊,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机构、核销编制。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报刊的资产和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划转、合并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资产监管责任,并组织清产核资,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划转、合并后,由接收单位承担资产监管责任;所有停办、划转、合并报刊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承担直接责任。凡确定被停办、分离的报刊,原主管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凡确定被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同时,报刊社要妥善处理好对外签订的发行、印刷、广告等经营性合同。

  自中办、国办《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被确定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督,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予以冻结。对停办和合并的报刊社,要及时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发现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报刊调整期间,原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和报刊社都必须加强对报刊政治导向的管理,保证被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在调整中不出现导向和重大出版质量等问题。报刊社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四)停办和合并的报刊,其出版、发行和广告合同等业务可延续到2003年12月底终止。报刊停办、合并后注销的刊号,由新闻出版总署收回。

  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进度

  (一)中央成立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治理工作。中央党政部门中主管主办报刊超过4种的,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不成立领导小组的部门,要指定1名负责同志分管。各地、各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事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于7月30日前送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部门,要根据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调整方案,列出治理报刊的名单和主要措施,于8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

  (三)治理工作自中办、国办《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原则上9月底结束。为了不影响明年的征订工作,所有保留、分离、停办的报刊于9月3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变更手续。划转、合并报刊变更手续可延续到年底。应调整届时未调整的报刊,予以停办。

  (四)年底前,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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