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關於落實中辦、國辦
《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
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

新出報刊〔2003〕745號
2003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文件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中辦發〔2003〕1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這次治理工作的範圍是:各級黨的機關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主管、主辦的報刊;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業組織主管、主辦的報刊;利用職權攤派發行報刊的各種行為。

  一、關於中央黨政部門報刊的治理

  (一)中央黨政部門所辦報刊,除公報、政報、文告外,要與部門實行管辦分離,由讀者自費訂閱。管辦分離指在堅持《出版管理條例》確定的主管主辦制度前提下,對報刊管理方式作出的一種調整。具體要求是:

  1.人員分離。報刊工作人員不得與黨政部門公務員混崗。各級黨政部門現職領導幹部不得兼任報刊社社長、總(主)編、顧問或編委會成員、理事等職務。黨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在部門所屬報刊單位兼職。不得以黨政部門名義參與協辦報刊。

  2.財務分離。報刊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黨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報刊單位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和其它費用,更不得把報刊經營收入變成機關的「小金庫」。

  3.發行分離。黨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報刊發行和承攬廣告業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得參與報刊的經營活動。報刊不得利用部門職權搞攤派發行。

  管辦分離後,主管部門仍要履行主管職責。主要包括對報刊的輿論導向、出版質量進行監管;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任免報刊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經編制部門批准、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導向正確、5年以上沒有違規記錄、經營狀況良好的報刊社,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批准後,可作為報刊主辦單位,仍由原主管部門主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報刊,可劃轉到在京報業集團、出版集團或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群團組織主管主辦。劃轉中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部門的報刊,予以停辦。

  (三)同一部門現有報刊,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分別合併為1種後,實行管辦分離。

  (四)對未達到國家規定報刊出版質量標準的,或主要在本系統內征訂發行、讀者自費訂閱數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對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撤銷部門所辦的報刊,予以停辦;對機構改革中合併或職能劃轉部門所辦的報刊,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予以停辦。

  (五)公報、政報、文告一律免費贈閱。

  二、關於地方黨政部門報刊的治理

  (一)省級黨政部門報刊

  1.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統一主管主辦1份黨報和1份黨刊,政府主管主辦1份免費贈閱的公報或政報。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沒有辦黨委機關刊的,可將黨委有關部門所辦刊物合併為1份黨刊。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廣東、海南、寧夏等省(區、市)現由黨委主管、部門主辦的黨刊,改為由黨委主管主辦。

  2.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原則上劃轉到省級黨報集團、廣電集團、出版集團。導向正確、經營狀況良好,年廣告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報社或1000萬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劃轉的報刊。被劃轉的報刊經調整後,面向市場,由讀者自費訂閱。

  3.對本地區由部門所辦報刊中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進行合併,保留1種並實行劃轉。

  4.對主要在本系統內自辦發行、讀者自費訂閱數量不足發行總量50%的部門報刊,予以停辦。對經營困難、資不抵債,或在劃轉中找不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具備資格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報刊,予以停辦。民族自治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5.創辦5年以上、無違規違紀記錄、經營狀況良好、讀者自費訂閱量超過發行總量80%、已經面向市場的報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門主管,但要實行管辦分離。

  6.省級和省級以下政法、公安、財政、稅務、工商、計生、交通、檢驗檢疫、環保、消防等部門所屬行業性協會、學會、研究會等不辦報刊,已辦的一律停辦。

  7.副省級城市黨委主管主辦1份黨報,除此之外其他報刊包括黨政部門所辦報刊劃轉到黨報(集團)。劃轉中,對內容相近、交叉重複的進行合併;對質量不高,經營困難的,予以停辦;無法劃轉和合併的,也要停辦。

  (二)市(地、州、盟)黨政部門報刊

  1.市(地、州、盟)黨委主管主辦1份黨報,主管主辦的其他報刊一律劃轉給市(地、州、盟)黨報。黨報所辦的子報子刊予以保留。

  2.市(地、州、盟)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一律停辦。民族自治地區用民族文字出版的報刊予以保留。

  (三)縣(市、旗)和城市區報刊

  1.縣(市、旗)和城市區不辦報刊,已辦的要停辦。對解放前由我黨創辦的報紙,民族自治縣(市、旗)的報紙及民族文字報紙,予以保留。

  2.對人口在50萬以上,國內生產總值在100億元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在30億元以上的縣(市、旗)所辦報紙,年廣告收入在400萬元以上的,經嚴格評估論證後,可由省級黨報或地市級黨報進行有償兼併,或改辦為地市級黨報的縣市版。

  三、加大對報刊攤派行為的治理力度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加大對報刊攤派行為的治理力度,把糾正報刊攤派中的突出問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案件作為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紀檢、監察(糾風)、新聞出版、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對治理工作作出具體安排。中央和省(區、市)的紀檢、監察(糾風)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並在媒體上公布,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報刊攤派行為的檢舉。

  (二)有關部門要依照相關法規和規定,對攤派行為予以及時制止和糾正。確認為攤派行為的,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等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攤派,限期退回攤派的款項,並可視情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25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等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黨紀政紀處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對報刊給予停刊整頓直至撤銷刊號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治理範圍包含以下攤派行為:

  1.任何部門或單位利用職權通過發文件、下指標,或採取電話通知、利用系統工作會議提要求、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各種手段發行的;將企業事業、鄉鎮、村級組織等基層單位是否訂閱報刊與工作考核、評優達標掛鉤,搞所謂「一票否決」的;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徵稅等工作之便強行要求服務和管理對象訂閱的。

  2.任何報刊採取提成回扣、贈錢贈物、出國考察、公費旅遊等辦法推銷的;利用報刊版面以宣傳、表揚為由搞有償新聞或所謂形象版變相攤派,或以批評相要挾征訂的;子報、子刊、地方版以黨報黨刊名義搭車發行的;限定發行範圍超範圍發行的。

  3.任何部門或單位為報刊承攬廣告業務提供方便並收取廣告費提成的;巧立名目向報刊社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勞務費的;把報刊社的經營收入轉入機關或機關以外變成機關的「小金庫」的。

  4.其它具有攤派或變相攤派性質的行為。

  (三)突出重點,加強監督檢查。本次治理工作結束前,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要求普遍進行一次自查自糾。自查自糾工作要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中央和省一級的紀檢、監察(糾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等部門組織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頂風違規違紀違法的典型案件,嚴肅處理,公開曝光。要針對報刊出版發行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各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對報刊攤派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規定。

  四、改進黨報黨刊發行工作

  (一)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等基層單位用定額管理的公費訂閱重點黨報黨刊的範圍,是指人民日報、求是雜誌、省級黨報黨刊、地市級黨報。凡是公費訂閱報刊的鄉鎮以上機關單位和領導幹部,要首先訂閱黨報黨刊特別是中央級黨報黨刊。經濟狀況較好的村級組織要訂閱人民日報。用公費訂閱求是雜誌原則上訂到鄉鎮一級。組織部門應研究制定用黨費訂閱黨報黨刊的具體辦法,保證有一定比例的黨費用於本地區、本單位黨組織,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鄉鎮、村級組織、中小學校的黨組織訂閱黨報黨刊。

  (二)全面落實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最高限額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規定的報刊訂閱最高限額標準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地方不得突破限額。

  (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各地區各部門訂閱黨報黨刊的數量,不搞強迫命令,堅決制止層層加碼。為切實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在農村地區,人民日報、省級黨報要創造條件出版版面較少、價格較低、針對性和實用性較強的農村版。

  五、關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

  (一)中央、省(區、市)、市(地、州、盟)黨政部門報刊在停辦、合併中,個別確因指導工作需要的,在停辦公開發行的報刊後,經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可改辦一份連續性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免費贈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嚴格限定在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內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徵訂發行,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一律採用刊型,裝訂成冊,不得以報型或散頁形式出現,周期限定為半月以上。

  (三)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每年在指定的省、市(地)兩級報紙上集中公示。凡發現有各種收費、登廣告等違規行為的,一律取締准印證。

  六、做好報刊調整的相關工作

  (一)報刊調整中,要妥善做好人員安置工作。對符合公務員條件、確有需要又有編制的人員,可以回到原主管部門工作;對素質好、適合做新聞出版工作的,原主管部門可以協助推薦到其他新聞出版單位工作;鼓勵一部分人自己創業,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對社會招聘人員亦要按國家有關勞動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屬停辦和管辦分離的報刊,由原主管部門對報刊社所屬人員做出妥善安置;凡屬被劃轉、合併的報刊,由接收單位和原主管部門協商,以接收單位為主,對人員妥善安置。對停辦的報刊,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機構、核銷編制。

  (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調整報刊的資產和財務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劃轉、合併前,由原主管部門承擔資產監管責任,並組織清產核資,結果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劃轉、合併後,由接收單位承擔資產監管責任;所有停辦、劃轉、合併報刊的主要負責人,對資產承擔直接責任。凡確定被停辦、分離的報刊,原主管單位負責處理債權債務;凡確定被劃轉、合併的報刊,由接收單位負責處理債權債務。同時,報刊社要妥善處理好對外簽訂的發行、印刷、廣告等經營性合同。

  自中辦、國辦《通知》發布之日起,所有被確定停辦、分離、劃轉、合併的報刊,由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其進行財務監督,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動資金外,其餘資金予以凍結。對停辦和合併的報刊社,要及時組織資產評估,評估後的資產,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發現轉移或變相轉移國有資產、突擊花錢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報刊調整期間,原主管部門、接收單位和報刊社都必須加強對報刊政治導向的管理,保證被停辦、分離、劃轉、合併的報刊,在調整中不出現導向和重大出版質量等問題。報刊社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直接責任。

  (四)停辦和合併的報刊,其出版、發行和廣告合同等業務可延續到2003年12月底終止。報刊停辦、合併後註銷的刊號,由新聞出版總署收回。

  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時間進度

  (一)中央成立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中央紀委、中宣部、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新聞出版總署、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財政部、農業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的治理工作。中央黨政部門中主管主辦報刊超過4種的,也要成立領導小組,不成立領導小組的部門,要指定1名負責同志分管。各地、各部門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和辦事機構成員名單、電話,於7月30日前送中央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部門,要根據中辦、國辦《通知》精神和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調整方案,列出治理報刊的名單和主要措施,於8月20日前報新聞出版總署核准。

  (三)治理工作自中辦、國辦《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原則上9月底結束。為了不影響明年的征訂工作,所有保留、分離、停辦的報刊於9月30日前報新聞出版總署辦理變更手續。劃轉、合併報刊變更手續可延續到年底。應調整屆時未調整的報刊,予以停辦。

  (四)年底前,治理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將派檢查組進行重點檢查。

  中央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新聞出版總署。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