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日間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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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二十一条
滿日間議定書
又名:日滿議定書
滿日間議定書 (日用萬寶全書)
 1932年
满洲国、日本国
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
出典: 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 National Archives Japan)Ref.A03021877600、御署名原本・昭和七年・条約第九号・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ノ日満議定書(国立公文書館)

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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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本國確認滿洲國根據其住民之意思自由成立而成一獨立國家之事實

滿洲國宣言中華民國所有之國際約款其應得適用於滿洲國者爲限卽應尊重之

滿洲國政府及日本國政府爲永遠鞏固滿日兩國間善隣之關係互相尊重其領土權且確保東亞之和平起見爲協定如左

一 滿洲國將來滿日兩國間未另訂約款之前在滿洲國領域內日本國或日本國臣民依據旣存之日中兩方間之條約協定其他約款及公私契約所有之一切權利利益卽應確認尊重之

二 滿洲國及日本國確認對於締約國一方之領土及治安之一切脅威同時亦爲對於締約國他方之安寧及存立之脅威相約兩國協同當防衞國家之任爲此所要之日本國軍駐紮於滿洲國內

本議定書自簽訂之日起卽生效力

本議定書繕成漢文日本文各二份漢文原文與日本文原文之間如遇解釋不同之處應以日本文原文爲準


爲此記名兩員各奉本國政府之正當委任將本議定書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
訂於新京


          滿洲國國務總理   鄭孝胥(印)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武藤信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