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議定書
第一條 日韓兩帝國為保持恒久不易之親交,確立東洋之和平,大韓帝國政府確信大日本帝國政府,容納其關於改善施政之忠告。
第二條 大日本帝國政府以確實之親誼,使大韓帝國皇室安全康寧。
第三條 大日本帝國政府確實保障大韓帝國之獨立及其領土完整。
第四條 倘因第三國之侵害或因內亂,使大韓帝國皇室或領土完整陷於危險時,大日本帝國政府速取臨機必要之措置,大韓帝國政府為使大日本帝國政府易於采取以上行動起見,予以十分便利。大日本帝國政府為達前項目的,得臨機占用軍略上必要之地點。
第五條 經兩國政府相互承認,以後不得與第三國訂立與本協約主旨相反之協約。
第六條 關聯本協約之細目,由大日本帝國代表與大韓帝國外部大臣臨機協定之。
明治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特命全權公使 林權助(印)
光武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部大臣臨時署理
陸軍參將 李址鎔(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