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议定书
第一条 日韩两帝国为保持恒久不易之亲交,确立东洋之和平,大韩帝国政府确信大日本帝国政府,容纳其关于改善施政之忠告。
第二条 大日本帝国政府以确实之亲谊,使大韩帝国皇室安全康宁。
第三条 大日本帝国政府确实保障大韩帝国之独立及其领土完整。
第四条 倘因第三国之侵害或因内乱,使大韩帝国皇室或领土完整陷于危险时,大日本帝国政府速取临机必要之措置,大韩帝国政府为使大日本帝国政府易于采取以上行动起见,予以十分便利。大日本帝国政府为达前项目的,得临机占用军略上必要之地点。
第五条 经两国政府相互承认,以后不得与第三国订立与本协约主旨相反之协约。
第六条 关联本协约之细目,由大日本帝国代表与大韩帝国外部大臣临机协定之。
明治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特命全权公使 林权助(印)
光武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部大臣临时署理
陆军参将 李址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