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文鈔/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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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表、狀
编辑臣某言:伏奉正月十四日敕牒,以收復淮西,群臣請刻石紀功,明示天下,為將來法式,陛下推勞臣下,允其誌願,使臣撰《平淮西碑文》者。聞命震駭,心識顛倒,非其所任,為愧為恐,經涉旬月,不敢措手。
竊惟自古神聖之君,既立殊功異德卓絕之跡,必有奇能博辯之士,為時而生,持簡操筆,從而寫之,各有品章條貫,然後帝王之美,巍巍煌煌,充滿天地。其載於《書》,則堯舜二《典》,夏之《禹貢》,殷之《盤庚》,周之五《誥》。於《詩》,則《玄鳥》《長發》,歸美殷宗;《清廟》《臣工》、小大二《雅》,周王是歌。辭事相稱,善並美具,號以為經,列之學官,置師弟子,讀而講之,從始至今,莫敢指斥。向使撰次不得其人,文字曖昧,雖有美實,其誰觀之?辭跡俱亡,善惡惟一。然則茲事至大,不可輕以屬人。
伏惟唐至陛下,再登太平,剗刮群奸,掃灑疆土,天之所覆,莫不賓順。然而淮西之功,尤為俊偉,碑石所刻,動流億年,必得作者,然後可盡能事。今詞學之英,所在森列;儒宗文師,磊落相望。外之則宰相、公卿、郎官、博士,內之則翰林、禁密、遊談、侍從之臣,不可一二遽數。召而使之,無有不可。至於臣者,自知最為淺陋,顧貪恩待,趨以就事,叢雜乖戾,律呂失次。乾坤之容,日月之光,知其不可繪畫,強顏為之,以塞詔旨,罪當誅死。其碑文今已撰成,謹錄封進。無任慚羞戰怖之至。
臣某言:伏以佛者,夷狄之一法耳,自後漢時流入中國,上古未嘗有也。昔者黃帝在位百年,年百一十歲;少昊在位八十年,年百歲;顓頊在位七十九年,年九十八歲;帝嚳在位七十年,年百五歲;帝堯在位九十八年,年百一十八歲;帝舜及禹,年皆百歲。此時天下太平,百姓安樂壽考,然而中國未有佛也。其後,殷湯亦年百歲,湯孫太戊在位七十五年,武丁在位五十九年,書史不言其年壽所極,推其年數,蓋亦俱不減百歲,周文王年九十七歲,武王年九十三歲,穆王在位百年。此時佛法亦未入中國,非因事佛而致然也。
漢明帝時始有佛法,明帝在位才十八年耳;其後亂亡相繼,運祚不長。宋、齊、梁、陳、元魏以下,事佛漸謹,年代尤促;惟梁武帝在位四十八年,前後三度捨身施佛,宗廟之祭,不用牲牢,晝日一食,止於菜果。其後竟為侯景所逼,餓死臺城,國亦尋滅。事佛求福,乃更得禍。由此觀之,佛不足事,亦可知矣。高祖始受隋禪,則議除之。當時群臣材識不遠,不能深知先王之道、古今之宜,推闡聖明,以救斯弊,其事遂止。臣常恨焉。
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神聖英武,數千百年已來,未有倫比。即位之初,即不許度人為僧尼、道士,又不許創立寺觀。臣嘗以為高祖之志,必行於陛下之手,今縱未能即行,豈可恣之轉令盛也!今聞陛下令群僧迎佛骨於鳳翔,禦樓以觀,舁入大內,又令諸寺遞迎供養。臣雖至愚,必知陛下不惑於佛,作此崇奉,以祈福祥也。直以年豐人樂,徇人之心,為京都士庶設詭異之觀,戲玩之具耳。安有聖明若此,而肯信此等事哉!然百姓愚冥,易惑難曉,苟見陛下如此,將謂真心事佛,皆云「天子大聖,猶一心敬信;百姓何人,豈合更惜身命!」焚頂燒指,百十為群,解衣散錢,自朝至暮,轉相仿效。惟恐後時老少奔波棄其業次,若不即加禁遏,更歷諸寺,必有斷臂臠身以為供養者。傷風敗俗,傳笑四方,非細事也。
夫佛本夷狄之人,與中國言語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不知君臣之義、父子之情。假如其身至今尚在,奉其國命,來朝京師;陛下容而接之,不過宣政一見,禮賓一設,賜衣一襲,衛而出之於境,不令惑眾也。況其身死已久,枯朽之骨,凶穢之餘,豈宜令入宮禁?
孔子曰:「敬鬼神而遠之。」古之諸侯行弔於其國,尚令巫祝先以桃茢祓除不祥,然後進弔。今無故取朽穢之物,親臨觀之,巫祝不先,桃茢不用,群臣不言其非,御史不舉其失:臣實恥之,乞以此骨付之有司,投諸水火,永絕根本,斷天下之疑,絕後代之惑,使天下之人知大聖人之所作為,出於尋常萬萬也。豈不盛哉!豈不快哉!佛如有靈,能作禍祟,凡有殃咎,宜加臣身;上天鑒臨,臣不怨悔。無任感激懇悃之至,謹奉表以聞。
臣某誠惶誠恐。
臣某言:臣以狂妄戇愚,不識禮度,上表陳佛骨事,言涉不敬,正名定罪,萬死猶輕。陛下哀臣愚忠,恕臣狂直,謂臣言雖可罪,心亦無他,特屈刑章,以臣為潮州刺史。既免刑誅,又獲祿食,聖恩宏大,天地莫量,破腦刳心,豈足為謝!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臣以正月十四日,蒙恩除潮州刺史,即日奔馳上道,經涉嶺海,水陸萬里,以今月二十五日,到州上訖。與官吏百姓等相見,具言朝廷治平,天子神聖,威武慈仁,子養億兆人庶,無有親疏遠邇,雖在萬里之外,嶺海之陬,待之一如畿甸之間,輦轂之下。有善必聞,有惡必見,早朝晚罷,兢兢業業,惟恐四海之內,天地之中,一物不得其所,故遣刺史麵問百姓疾苦,苟有不便,得以上陳。國家憲章完具,為治日久,守令承奉詔條,違犯者鮮,雖在蠻荒,無不安泰。聞臣所稱聖德,惟知鼓舞讙歡呼,不勞施為,坐以無事。臣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臣所領州,在廣府極東界上,去廣府雖云才二千里,然往來動皆經月。過海口,下惡水。濤瀧壯猛,難計程期;颶風鱷魚,患禍不測。州南近界,漲海連天;毒霧瘴氛,日夕發作。臣少多病,年才五十,發白齒落,理不久長,加以罪犯至重,所處又極遠惡,憂惶慚悸,死亡無日。單立一身,朝無親黨,居蠻夷之地,與魑魅為群,苟非陛下哀而念之,誰肯為臣言者?臣受性愚陋,人事多所不通,惟酷好學問文章,未嘗一日暫廢,實為時輩所見推許。臣於當時之文,亦未有過人者。至於論述陛下功德,與《詩》《書》相表裏;作為歌詩,薦之郊廟;紀泰山之封,鏤白玉之牒;鋪張對天之閎休,揚厲無前之偉績,編之乎《詩》《書》之策而無愧,措之乎天地之間而無虧。雖使古人復生,臣亦未肯多讓。
伏以大唐受命有天下,四海之內,莫不臣妾,南北東西,地各萬里。自天寶之後,政治少懈,文致未優,武克不剛,孽臣奸隸,蠹居棋處,搖毒自防,外順內悖,父死子代,以祖以孫,如古諸侯,自擅其地,不貢不朝,六七十年。四聖傳序,以至陛下,陛下即位以來,躬親聽斷;旋乾轉坤,關機闔開;雷厲風飛,日月所照;天戈所麾,莫不寧順;大宇之下,生息理極。高祖創制天下,其功大矣,而治未太平也;太宗太平矣,而大功所立,咸在高祖之代。非如陛下承天寶之後,接因循之餘,六七十年之外,赫然興起,南面指麾,而致此巍巍之治功也。宜定樂章,以告神明,東巡泰山,奏功皇天,具著顯庸,明示得意,使永永年代,服我成烈。當此之際,所謂千載一時不可逢之嘉會,而臣負罪嬰,自拘海島,戚戚嗟嗟,日與死迫,曾不得奏薄技於從官之內、隸禦之間,窮思畢精,以贖罪過,懷痛窮天,死不閉目,瞻望宸極,魂神飛去。伏惟皇帝陛下,天地父母,哀而憐之,無任感恩戀闕慚惶懇迫之至。謹附表陳謝以聞。
臣愈言:臣伏見六月八日敕,以狂賊傷害宰臣,擒捕未獲,陛下悲傷震悼,形於寢食,特降詔書,明立條格,云有能捉獲賊者,賜錢萬貫,仍加超授。今下手賊等,四分之內,已得其三,其餘兩人,蓋不足計。根尋蹤跡,知自承宗,再降明詔,絕其朝請。又與王士則、士平等官。八日之制,無不行者,獨有賞錢,尚未賜給。群情疑惑,未測聖心。聞初載錢置市之日,市中觀者日數萬人,巡繞瞻視,諮嗟歎息,既去復來,以至日暮。百姓小人,重財輕義,不能深達事體,但見不給其賞,便以為朝廷愛惜此錢,不守言信。自近傳遠,無由辯明。且出賞所以求賊,今賊已誅斬,若無人捉獲,國家何因得此賊而正刑法也?承宗何故而賜誅絕也?士則、士平何故與美官也?三事既因獲賊,獲賊必有其人,不給賞錢,實亦難曉。假如聖心獨有所見,審知不合加賞,其如天下百姓及後代久遠之人哉!況今元濟、承宗,尚未擒滅;兩河之地,大半未收;隴右、河西,皆沒戎狄。所宜大明約束,使信在言前,號令指麾,以圖功利。況自陛下即位以來,繼有丕績:斬楊惠琳,收夏州;斬劉辟,收劍南東西川;斬李錡,收江東;縛盧從史,收澤、潞等五州;威德所加,兵不汙刃,收魏、博等六州;致張茂昭,張愔,收易、定、徐、泗、濠等五州。創業已來,列聖功德,未有能高於陛下者。可謂赫赫巍巍,光照前後矣。此由天授陛下神聖英武之德,為巨唐中興之君,宗廟神靈,所共祐助。勉強不已,守之以信,則故地不足收,而太平不難致。如乘快馬行平路,遲速進退,自由其心,有所欲往,無不可者。於此之時,特宜示人以信。孔子欲存信去食,人非食不生,尚欲舍生以存信,況可無故而輕棄也!昔秦孝公用商鞅為相,欲富國強兵,行令於國,恐人不信,立三丈之木於市南門,募人有能徙置北門者,與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秦人以君言為必信,法令大行,國富兵強,無敵天下。三丈之木,非難徙也;徙之,非有功也。孝公輒與之金者,所以示其言之必信也。昔周成王尚小,與其弟叔虞為戲,削桐葉為珪,曰:「以晉封汝。」其臣史佚因請擇日立叔虞為侯。成王曰:「吾與之戲耳。」史佚曰:「天子無戲言。言之則史書之,禮成之,樂歌之。」於是遂封叔虞於晉。昔漢高祖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其所為,不問出入,令謀項羽。平用金間楚,數年之間,漢得天下。論者皆言漢高祖深達於利,能以金四萬斤致得天下。以此觀之:自古以來,未有不信其言而能有大功者,亦未有不費小財而能收大利者也。
臣於告賊之人,本無恩義,彼雖獲賞,了不關臣。所以區區盡言,不避煩黷者,欲令陛下之信行於天下也。伏望恕臣愚陋僻憃之罪,而收其懇款誠至之心。天下之幸,非臣之幸也。謹奉表以聞,臣愈誠惶誠恐。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1]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2]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3]見於《禮記》,[4]又見《周官》,[5]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6]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7]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8]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9]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10]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議奏聞。[11]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12]謹議。
右,臣伏見今月十日敕,今年諸色舉選宜權停者。道路相傳,皆云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臣伏思之,竊以為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於食未有所費。今京師之人,不啻百萬;都計舉者不過五七千人,並其僮仆畜馬,不當京師百分之一。以十口之家計之,誠未為有所損益。又今年雖旱,去歲大豐,商賈之家,必有儲蓄。舉選者皆齎持資用,以有易無,未見其弊。今若暫停舉選,或恐所害實深:一則遠近驚惶。一則人士失業。臣聞古之求雨之詞曰:「人失職歟?」然則人之失職,足以致旱。今緣旱而停舉選,是使人失職而召災也。臣又聞君者陽也,臣者陰也,獨陽為旱,獨陰為水。今者陛下聖明在上,雖堯舜無以加之。而群臣之賢,不及於古,又不能盡心於國,與陛下同心,助陛下為理。有君無臣,是以久旱。以臣之愚,以為宜求純信之士,骨鯁之臣,憂國如家、忘身奉上者,超其爵位,置在左右。如殷高宗之用傅說,周文王之舉太公,齊桓公之拔甯戚,漢武帝之取公孫宏。清閑之餘,時賜召問,必能輔宣王化,銷殄旱災。臣雖非朝官,月受俸錢,歲受祿粟,苟有所知,不敢不言。謹詣光順門奉狀以聞。伏聽聖旨。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目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況以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兩界之間,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征役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罷,傷威損費,為弊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克,不以為遲。誌在立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艱,閭裏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征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並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恒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陽等道,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右,臣伏以臣去年貶嶺外刺史,其州雖與黃家賊不相鄰接,然見往來過客,並諳知嶺外事人,所說至精至熟。其賊並是夷獠,亦無城郭可居。依山傍險,自稱洞主。衣服言語,都不似人。尋常亦各營生,急則屯聚相保。比緣邕管經略使多不得人,德既不能綏懷,威又不能臨制,侵欺虜縛,以致怨恨。蠻夷之性,易動難安,遂致攻劫州縣,侵暴平人,或復私仇,或貪小利,或聚或散,終亦不能為事。近者征討,本起於裴行立、陽旻。此兩人者,本無遠慮深謀,意在邀功求賞。亦緣見賊未屯聚之時,將謂單弱,立可摧破,爭獻謀計,惟恐後時。朝廷信之,遂允其請。自用兵以來,已經二年,前後所奏殺獲,計不下一二萬人。儻皆非虛,賊已尋盡。至今賊猶依舊,足明欺罔朝廷。邕、容兩管,因此彫弊,殺傷疾患,十室九空,百姓怨嗟,如出一口。陽旻、行立,相繼身亡,實由自邀功賞,造作兵端,人神共嫉,以致殃咎。陽旻、行立事既已往,今所用嚴公素者,亦非撫禦之才,不能別立規模,依前還請攻討。如此不已,臣恐嶺南一道,未有寧息之時。
一:昨者並邕、容兩管為一道,深合事宜。然邕州與賊逼近,容州則甚懸隔。其經略使若置在邕州,與賊隔江對岸,兵鎮所處,物力必全。一則不敢輕有侵犯,一則易為逐便控制,今置在容州,則邕州兵馬必少,賊見勢弱,易生奸心。伏請移經略使於邕州,其容州但置刺史,實為至便。
一:比者所發諸道南討兵馬,例皆不諳山川,不優水土,遠鄉羈旅,疾疫殺傷。臣自南來,見說江西所發共四百人,曾未一年,其所存者,數不滿百。嶽鄂所發都三百人,其所存者,四分才一。續添續死,每發倍難。若令於邕、容側近召募,添置千人,便割諸道見供行營人數糧賜,均融充給,所費既不增加,而兵士又皆便習。長有守備,不同客軍,守則有威,攻則有利。
一:自南討已來,賊徒亦甚傷損。察其情理,厭苦必深。大抵嶺南人稀地廣,賊之所處,又更荒僻。假如盡殺其人,盡得其地,在於國計,不為有益。容貸羈縻,比之禽獸,來則捍禦,去則不追,亦未虧損朝廷事勢。以臣之愚,若因改元大慶,赦其罪戾,遣一郎官御史,親往宣諭,必望風降伏,讙呼聽命。仍為擇選有材用威信諳嶺南事者為經略使,處理得宜,自然永無侵叛之事。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用此讓,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缺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13]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檐鬥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 一件:平叔又云,[16]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以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17]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余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缺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18]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19]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利也。[20]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21]用十文者,官與出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並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缺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錢也。[22]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23]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余,日用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24]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缺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並兼遊惰,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25]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26]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獲,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27]臣以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28]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征索,輸官稅後,有贏余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裕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佐,其余官貶遠處者。[29]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30]百姓貧家,食鹽至少,[31]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征價,[32]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達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33]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硙,[34]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察,[35]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臣以為鹽商納榷,[36]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37]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硙,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38]若必此行,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39]
- 一件:平叔云,[40]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 ↑ 奉一作睹。“
- ↑ 端上或有大字。
- ↑ 《公羊傳》定四年:“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 ↑ 《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 ↑ 《周官·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 ↑ 無下或有有字。
- ↑ 一無而字。
- ↑ 將,或作特。
- ↑ 殺下或無者字。
- ↑ 為官下或有吏字。
- ↑ 或無有字。申或作“由下”二字。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當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詳之。
- ↑ 或無律字。
- ↑ 無,或作不。
- ↑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無下十一字。
- ↑ 或無者字,或無又者二字。
- ↑ 或無一件字。今按:此別是一條,當有一件字。
- ↑ 或無「所由」二字。
- ↑ 也上或無文字。
- ↑ 一有文字。
- ↑ 祗,或作只。
- ↑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 ↑ 文下或無錢字。
- ↑ 尚,或作計。
- ↑ 謂,一作請。
- ↑ 糴上或有來字。今按:文勢,恐來字上更有從字,今亦補足。
- ↑ 國,或作官。
- ↑ 舉債,或作舉賃。
- ↑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羨,非。蓋鹽每斤,已當三十六文,月當十斤,則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屬下句。今按:平叔定鹽價,一斤止三十文。韓公通計民間,所加腳費,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難預計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錢為率」,則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當依或說刪去。足改作是,而屬下句為當。
- ↑ 或無與字。
- ↑ 或無非字。
- ↑ 作小。
- ↑ 或無鹽字。
- ↑ 或作於。
- ↑ 午對切。
- ↑ 防,或作訪。
- ↑ 或作稅。
- ↑ 比下當有之字,今補足。
- ↑ 何,或作其。
- ↑ 或作也。
- ↑ 叔下疑當有「云」字,或稱字之類,今亦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