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舆服下

◎百官冠服

洪武元年,命制公服、朝服,以賜百官。禮部言:“各官,散官与見任,職事高下不同,服色不能無異。乞定其制,”詔省、部臣議。禮部复言:“唐制,服色皆以散官為准,元制,散官職事各從其高者。國初,服色依散官,与唐制同。”乃定服色准散官,不計見職。所賜袍帶亦如之。(《与服志》。 ) 凡朝服:赤罗衣,白紗中單,俱用青飾領緣;赤罗裳,青緣;赤罗蔽膝,革帶,大帶,佩綬,白袜,黑履。凡大祀、慶成、正旦、冬至、聖節,及頒降、开讀詔、赦、進表、傳制,則服之;俱用梁冠。一品至九品,俱以冠上梁數為差:公冠八梁,侯、伯七梁,駙馬冠与侯同,一品七梁,二品六梁,三品五梁,四品四梁,六品二梁,八品、九品一梁。 凡公服:用盤領右衽袍,或苎絲、紗、罗、絹,從宜制造。袖寬三尺。一品至四品,緋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緣袍。未入流雜職官,袍、笏、帶与八品以下同。在京官,每日早晚朝奏事及侍班、謝恩,則服之。在外文武官,每日公座服之。后常朝止便服,惟朔望具公服朝参。其武官应直守衛者,不拘此服。其公服花樣:一品,大獨科花,經五寸;二品,小獨科花,径三寸;三品,散搭花,無枝叶,径二寸;四品、五品,小雜花紋,径一寸五分;六品、七品,小雜花紋,径一寸;八品以下,無紋。公、侯、駙馬、伯公服,服色花樣与一品同。文武官公服花樣,如無從織造,則用素。 凡陪祭服:一品至九品,青罗衣,白紗中單,俱用皂領緣;赤罗裳、皂緣;赤罗蔽膝;方心曲領。其冠、帶、佩、綬等第,并同朝服。其家用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四品以下,并去佩綬。(已上《會典》,王圻《通考》。 ) 二年,賜朝臣袍帶,凡二千八百一十三人。(《春明夢余錄》。 ) 三年,定:凡文武官常朝視事,以乌紗帽、团領衫、束帶為公服。其帶:一品,玉;二品,花犀;三品,金花;四品,素金;五品,銀花;六品、七品,素銀;八品、九品,乌角。(王圻《通考》。 ) 四年,中書省議定:侍儀舍人并御史知班、引禮執事,冠進賢冠,無梁,服绛色衣。(同上。 ) 二十三年三月,定朝臣衣服之制。上見文臣衣服之制,多取便易,日至短窄,有乖古制。乃詔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参酌時宜。文官,衣自領至裔,去地一寸;袖长過手,复回至肘。公、侯、駙馬与文官同。武官,去地五寸,袖长過手七寸。 景泰四年,令錦衣衛指挥,侍衛者得衣麒麟服。成化二年,令官民人等,不許僭用服色花樣。 弘治十三年,奏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鎮守、守备,違例奏請蟒衣、飞鱼衣服者,科道糾劾,治以重罪。(已上《會典》。 ) 御史范輅清軍江西,宁王宸濠令諸司以朝服見。輅奏言:“高帝定制:王府屬僚,稱官后,乃稱臣。其余文武及京官出使者,皆稱官。朝使相見以便服。今天下王府儀注,制未画一。臣以為:‘尊無二上。’凡不稱臣者,皆不宜具朝服,以嚴大防。”章下禮官議。宸濠馳疏争之。廷議請如輅言。(《范輅傳》。 ) 正德元年,敕:官员及軍民人等,衣服帐幔,不許用玄、黄、紫三色。其朝見人员,四時并用颜色衣服,不許纯素。(王圻《通考》。 ) 十三年正月,帝至自宣府。傳旨用曳禮節衤散大帽、鸞帶。且賜羣臣大红苎絲、罗、紗各一。其彩繡:一品,斗牛;二品,飞鱼;三品,蟒;四品,麒麟;五、六、七品,虎彪。翰林科道官,不限品级皆与焉;惟部曹以下不与。言官論其非制。不納。(《三编》。 ) 《质實》云:“《五行志》:曳衤散大帽,行役所用,非見君服。皆服妖也。又:文臣服色亦以走兽,而麒麟之服,逮于四品。尤異事也。” 十六年,世宗登極。詔云:近来冒濫玉帶、蟒龍、飞鱼、斗牛服色,皆庶官雜流并各處將領夤緣奏乞。今俱不許。武職卑官僭用公侯服色者,亦禁绝之。(《舆服志》。 ) 嘉靖六年,禁中外官不許濫服五采妝花織造、違禁颜色。(《會典》。 ) 七年,制《忠静冠服圖》頒禮部,敕諭之曰:“祖宗稽古定制,品官朝祭之服,各有等差。第常人之情,多謹于明显,怠于幽獨。古聖王慎之,制玄端以為燕居之服。比来衣服诡異,上下無辨,民志何由定?朕因酌古玄端之制,更名‘忠静’。庶几乎,進思盡忠,退思補過焉。朕已著為圖說,如式制造。在京許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上,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在外許方面官,及各府堂官、州縣正堂、儒学教官,服之。武官止都督以上。其余不許濫服。” 八年,更定百官祭服:上衣青罗,皂緣;下裳赤罗,皂緣;蔽膝、綬、環、大帶、革帶、佩玉、袜、履,俱与朝服同。(已上王圻《通考》。 ) 十六年,羣臣朝于駐跸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帝怒,諭閣臣夏言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言对曰:“瓚所服,乃欽賜飞鱼服,鲜明類蟒耳!”帝曰:“飞鱼何組两角?其嚴禁之。”(《舆服志》。 ) 萬历五年,令:常朝,俱衣本等錦繡服色。其朝觐官見辞、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公服行禮。(《會典》。 ) 閣臣王锡爵疏:“臣伏見连日大雪,风寒異常,百官尚未蒙恩,傳戴暖耳。祖宗二百年来,歲傳暖耳,示体恤于等威之外。所以百官傳衣不謝,而傳暖耳獨謝。此燔肉体酒之類,物微禮重,不可忽也。”(《春明夢余錄》。 ) 崇祯十三年,上論禮部,令百官燕居皆用世廟所制忠静冠服。賜閣臣五人一袭,复以二袭下部為式。(同上。 )○士庶冠服 洪武三年,士庶戴四帶巾,改四方平定巾,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黄。(《集禮》。 ) 又令:“庶民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绮、苎絲、绫罗,止許紬、絹、素、紗。其靴不得裁制花樣,金绵妝飾。首飾、釵、鐲不許用金、玉、珠、翠,止用銀。” 六年,令:“庶民巾環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未入流品者同。庶民帽不得用顶帽珠,止許水晶、香木。” 十四年,令:“农民許衣紬、紗、絹、布,商贾止衣絹、布。农家有一人為商贾者,亦不得衣紬、紗。”(已上《會典》。 ) 二十四年十月丁巳,定生员巾服之制。帝以学校為國储材,而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更易之。命秦逵制式以進。凡三易,其制始定。命用玉色絹為之,寬袖,皂緣、帛绦、软巾、垂帶,命曰“衤阑衫”。上又亲服试之,始頒行天下。(《昭代典則》。 ) 洪熙中,帝問衣蓝者何人?左右以監生对。帝曰:“著青衣較好。”乃易青圆領。(《舆服志》。 ) 二十五年,禁庶人不許穿靴,止許穿皮札革翁。惟北地苦寒,許用半皮直缝靴。 正德元年,禁商販、仆役、倡优、下贱,不許服用貂裘。(已上《會典》。 ) 嘉靖二十二年,禮部言:“近日士民冠服诡異,制為凌云等巾。僭拟多端,有乖禮制。”詔所司禁之。(《憲章錄》。 ) 萬历二年,禁舉人、監生、生儒僭用忠静冠巾、錦绮镶履、及張伞盖、戴暖耳。違者,五城御史送問。(《舆服志》。 )○寶璽 明制:各寶皆内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后赴内司領取。(《西垣笔記》。 ) 每年,三月二十九、九月二十九,為用寶之期。先期,請出洗涤。尚寶太監用大黄绒绦,两手恭捧,挂于项。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玉光剑氣集》。 ) 寶璽共二十有四。舊寶十七,(按《舆服》、《職官》二志,皆云:“舊寶十七。”核其數止十六,非阙即訛。 )曰“皇帝奉天之寶”,為唐宋傳璽祀天地用之。若詔与赦,則用“皇帝之寶”;册封賜劳,則用“皇帝行寶”;召亲王大臣及調兵,則用“皇帝信寶”;上尊號,則用“皇帝尊亲之寶”;諭亲王,則用“皇帝亲亲之寶”其“天子之寶”,以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寶”,以封外國及賜劳;“天子信寶”,以招外服及徵发。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奖励臣工,用“广运之寶”;敕諭朝觐官,用“敬天勤民之寶”。若“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寶”,則圖書文史等用之。世宗增制者七:為“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寶”,為“大明受命之寶”,為“巡狩天下之寶”,為“垂訓之寶”,為“命德之寶”,為“討罪安民之寶”,為“敕正萬民之寶”。(《職官志》。 ) 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得美玉,制傳國之寶。(《大政記》。 )二年五月,造小玉璽一,文曰:“奉天執中”。(同上。 ) 二十五年,大学士周敬心上疏諫曰:“臣聞陛下连年遠征,北出沙漠,為耻不得傳國璽耳。昔楚平王時,琢卞和之玉;至秦始名為璽。历代递嬗,以迄后唐。治乱兴废,皆不在此。石敬塘乳,潞王携以自焚,則秦璽固已毁矣。敬塘入洛,更以玉制。晋亡,入辽。辽亡,遗于桑乾河。元世祖時,札剌尔者渔而得之。今元人所挟,石氏璽耳!昔者三代不知有璽,仁為之璽。故曰:‘聖人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陛下奈何忽天下之大璽,而求漢、唐、宋之小璽也。”(《周敬心傳》。 ) 建文三年正月辛酉朔,“凝命神寶”成。帝亲定其文曰:“天命明德,表正萬方,精一執中,宇宙永昌。”先是,使者还自西方,得青玉于雪山,方逾二尺,质理温栗。二年正月,命工人琢為大璽。至是工成。靠天地宗廟,御奉天殿受朝賀。(《渊鉴類函》。 ) 宣德九年,衛拉特托歡袭殺阿噜台来告捷,且獻玉璽。帝賜敕曰:“王殺阿噜台,見王克复世仇,甚善。顧王言:‘玉璽’,傳世久遠,殊不在此。王得之,王用之,可也。”賜遣之。(《三编》。 ) 弘治十三年,陕西巡撫熊縣民所得玉璽来獻,以為秦璽复出也。禮部尚書傅瀚率同列言:“秦璽完毁,俱載简册。今所進璽,形、色、篆、纽皆不類,盖后人仿為之。且帝王受命,在德不在璽。太祖制六璽,列聖相承百三十余載,天休滋至。受命之符,不在秦璽,明矣。請姑藏内府。”帝是其言。(《傅瀚傳》。 ) 天启四年,臨漳民耕地得玉璽,龍纽,龟形,方四寸,厚三寸,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以獻巡撫程紹。紹聞于朝,略言:“秦璽不足徵久矣。今璽出,適在臣疆。既不当复埋地下,又不合私秘人間;欲遣官恭進阙廷,迹涉贡媚;故先秦聞。昔王孫圉不寶玉珩,齊威王不寶照乘。陛下尊賢爱士,所寶在德。尚有一代名賢,如:邹元标、馮從吾、王紀、周嘉謨、盛以宏、孫慎行、鐘羽正、余懋衡、曹于汴等,及詞林台諫,一锢不起者。愿汲致明廷,亟圖登進”。(《和紹傳》。 )八月,程紹進璽于朝。魏忠賢欲侈其事,命由大明門進,行受璽禮。百僚表賀。御史黄尊素上言:“昔宋哲宗得璽,蔡确等竞言祥瑞,改年元符;宗祚几不竞。本朝弘治時,陕西獻玉璽,止令取進,給赏五金。此祖宗故事,宜從。”事獲中止。(《黄尊素傳》。 )

◎印信

洪武初,禮部設鑄印局。凡諸司印信,該局专管鑄造。如有元刂削,則换給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該局,辨其真伪。(王圻《通考》。 ) 一、二品銀印,三品以下銅印,方厚有差。惟京尹,以三品得用銀印。(《强識略》。 ) 九年,考較錢策書。空印事起;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繫獄,凡數百人。帝以為欺罔,守令署印者,欲置之死;佐貳以下,為軍遠方。(《郑士利傳》。 ) 徐達遠鎮,每歲春出、冬暮召还,以為常。还,輙上將印。(《徐達傳》。 )十三年十二月,改雜職隔門方印為条記。(《大政記》。 ) 十四年,改都察院分設十二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绳愆糾缪”。守院御吏掌其一,其一藏内府;有事則受以出,复命則納之。(《舆官志》。 ) 二十年,收馮胜大將軍印。(《馮胜傳》。 ) 二十三年,改制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職官志》。 ) 永乐六年,驾幸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衙門,各鑄印信;通政司、鸿胪寺各鑄關防;謂之行在衙門印信關防。其后,命内府印綬監收贮。嘉靖十八年,南巡。禮部領出,以給扈從者焉。(《舆服志》。 ) 胡氵荧為行在禮部尚書。會行在禮部印失,詔弗問,命改鑄。已又失,被劾下獄。未几,印獲,复職。(《胡氵荧傳》。 ) 仁宗立,鑄征南將軍印給沐晟。沐氏继鎮者,輙予印,以為常。(《沐英傳》。 ) 宣宗賜文渊閣印一颗。凡封進票本、揭帖、聖諭敕稿,用此鈐之。萬历中,被人盗去。上命補鑄賜之。(《玉光剑氣集》。 ) 弘治十四年,議准: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平乏模糊者,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補换新印,將舊印缴納。(王圻《通考》。 ) 正德四年,兵部受劉瑾屬,奏:固原總兵曹雄鎮守未佩印。宜如各边例,特賜印以重其權。乃進雄署都督同知,以延绥總兵官吴江所佩征西將軍印佩之。而别鑄靖虏將軍印予江。(《曹雄傳》。 ) 教坊司臧賢請改鑄方印。禮部尚書傅圭格不行。(《傅圭傳》。 ) 嘉靖二十九年,仇鸞總督京营戎政。故事:五軍府开府給印,营操官不給印。戎政之有府与印,自仇鸞始。(《兵志》。 ) 總制、總督、巡撫及鎮守、公差等官,給銅關防。惟正德時,張永征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镂關防。皆特賜也。(王圻《通考》。 ) 王城巡視御史向無關防。萬历間始鑄給,而南京五城亦得之。(《野獲编》。 )○賜印 太祖賜懿文太子玉印,曰“大本堂記”。賜皇后玉印,曰“厚載之記”。 仁宗賜蹇养、夏原吉、楊士奇、黄淮、楊榮、金幼孜等印,曰“绳愆糾缪”。而义又有“蹇忠貞印”。士奇又有“楊貞一印”。 宣宗賜印:蹇义曰“忠厚寬宏”,夏原吉曰“含宏貞静”,楊士奇曰“清方貞一”,楊榮曰“方直刚正”,胡氵荧曰“清和恭靖”,又曰“文恭世家”,吴中曰“和敏详達。” 景帝賜印:胡氵荧曰“忠貞惟笃”,王文曰“忠誠匪懈”,衍聖公孔宏绪曰“謹禮崇德”。 世宗賜印:楊一清曰“耆德忠正”,又曰“绳愆糾違”,張孚敬曰“忠良貞一”,桂萼曰“忠誠静慎”,李時曰“忠敏安慎”,方獻夫曰“忠誠直諒”,費宏曰“舊辅元臣”,夏言曰“学博才优”,顧時曰“經幃首选”,翟銮曰“清謹学士”。 神宗賜張居正印,曰“帝赍忠良”。(已上王圻《通考》。 )

○符節

洪武四年五月,造用寶金符及調发走馬符牌。用寶符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詔发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寶用之。走馬符牌鐵為之,共四十,金字、銀字者各半,藏之内府,有急务調发,使者佩以行。尋改為金符。凡軍機文書,自都督府、中書省长官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省、府同覆奏,然后納符請寶。(《兵志》。 ) 十五年,禮部奏:“漢光武時,以竹為節,柄长八尺,其毛三重。而黄公紹《韶會》注:‘漢節,柄长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為之。’”詔從三尺之制。(《舆服志》。 ) 洪武中命大將儀:先授節,次授鉞。(《山别集》。 ) 凡宣召亲王,必遣官赍金符以往。亲王之藩,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公差以軍情重务及奉旨差遣給驛者,兵部既給勘合,即赴内府關領符驗,給驛而去;事竣則缴。(《舆服志》。 ) 英宗北狩。襄王瞻善且賢,众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符入宫,不果召。英宗复辟,石亨等誣于谦、王文有迎立外藩语。帝頗疑瞻善。久之,從宫中得瞻善所上二書,而襄國金符固在太后閣中,乃賜書召瞻善。(《襄王傳》。按《春明夢》余錄云:“于少保之死,当時誣以迎立外藩。王文極口辨。公但云:‘召亲王,非金符不可。符在,何必辨。’時印綬監諸检阅各府金符俱在,獨無襄府者。問一退闲老監,云:‘是宣廟上宾時,張太后以國有长君,社稷之福,欲召襄王,取符入。三楊議不合而止。符留后宫。’于是启而得之,尘積寸余矣。” )

◎牙牌

洪武八年二月,制陪禮官入坛牙牌。(《大政記》。 )陪禮官曰“陪”,供事官曰“供”,執事入曰“執”?(《職官志》。 )十一年三月丁酉,始制牙牌給文武朝臣。(《大政記》。 ) 牙牌之號五,以察朝参。公、侯、伯曰“勋”,駙馬都尉曰“亲”,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乐”。嘉靖中,總编曰“官字某號”。朝参佩以出入。不,則門者止之。私相借者,論如律。有故,納之内府。(《職官志》。 ) 景泰元年,馬順前炎廷臣击毙。尚寶司检順牙牌不得。順子請責之王,帝許焉。諸諫官言:“順党奸罪重,廷臣共除之,遑問牙牌?且非一人事。若責之,忠臣惧矣。”乃寝前旨。(《王傳》。 ) 劉子銑八歲時,憲宗召見,爱其聪敏且拜起如禮,即命為中書舍人。宫殿門閥高,同官楊一清常提之出入。帝慮牙牌易损,命易以銀。(《劉傳》。 ) 孝宗嗣位,諸臣交章劾萬安。帝命太監怀恩,就安讀之。安跪起求哀,無去意。恩直前摘其牙牌,曰:“可去矣?”始乞休去。(《萬安傳》。 ) 正德中,教坊司臧賢請易牙牌,制如朝士。禮部尚書傳圭格不行。(《傅圭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