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輿服下

◎百官冠服

洪武元年,命制公服、朝服,以賜百官。禮部言:「各官,散官與見任,職事高下不同,服色不能無異。乞定其制,」詔省、部臣議。禮部復言:「唐制,服色皆以散官為准,元制,散官職事各從其高者。國初,服色依散官,與唐制同。」乃定服色准散官,不計見職。所賜袍帶亦如之。(《與服志》。 ) 凡朝服:赤羅衣,白紗中單,俱用青飾領緣;赤羅裳,青緣;赤羅蔽膝,革帶,大帶,佩綬,白襪,黑履。凡大祀、慶成、正旦、冬至、聖節,及頒降、開讀詔、赦、進表、傳制,則服之;俱用梁冠。一品至九品,俱以冠上梁數為差:公冠八梁,侯、伯七梁,駙馬冠與侯同,一品七梁,二品六梁,三品五梁,四品四梁,六品二梁,八品、九品一梁。 凡公服:用盤領右衽袍,或苧絲、紗、羅、絹,從宜製造。袖寬三尺。一品至四品,緋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緣袍。未入流雜職官,袍、笏、帶與八品以下同。在京官,每日早晚朝奏事及侍班、謝恩,則服之。在外文武官,每日公座服之。後常朝止便服,惟朔望具公服朝參。其武官應直守衛者,不拘此服。其公服花樣:一品,大獨科花,經五寸;二品,小獨科花,徑三寸;三品,散搭花,無枝葉,徑二寸;四品、五品,小雜花紋,徑一寸五分;六品、七品,小雜花紋,徑一寸;八品以下,無紋。公、侯、駙馬、伯公服,服色花樣與一品同。文武官公服花樣,如無從織造,則用素。 凡陪祭服:一品至九品,青羅衣,白紗中單,俱用皂領緣;赤羅裳、皂緣;赤羅蔽膝;方心曲領。其冠、帶、佩、綬等第,並同朝服。其家用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四品以下,並去佩綬。(已上《會典》,王圻《通考》。 ) 二年,賜朝臣袍帶,凡二千八百一十三人。(《春明夢余錄》。 ) 三年,定:凡文武官常朝視事,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公服。其帶:一品,玉;二品,花犀;三品,金花;四品,素金;五品,銀花;六品、七品,素銀;八品、九品,烏角。(王圻《通考》。 ) 四年,中書省議定:侍儀舍人並御史知班、引禮執事,冠進賢冠,無梁,服絳色衣。(同上。 ) 二十三年三月,定朝臣衣服之制。上見文臣衣服之制,多取便易,日至短窄,有乖古制。乃詔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參酌時宜。文官,衣自領至裔,去地一寸;袖長過手,復回至肘。公、侯、駙馬與文官同。武官,去地五寸,袖長過手七寸。 景泰四年,令錦衣衛指揮,侍衛者得衣麒麟服。成化二年,令官民人等,不許僭用服色花樣。 弘治十三年,奏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鎮守、守備,違例奏請蟒衣、飛魚衣服者,科道糾劾,治以重罪。(已上《會典》。 ) 御史范輅清軍江西,寧王宸濠令諸司以朝服見。輅奏言:「高帝定製:王府屬僚,稱官後,乃稱臣。其餘文武及京官出使者,皆稱官。朝使相見以便服。今天下王府儀注,制未畫一。臣以為:『尊無二上。』凡不稱臣者,皆不宜具朝服,以嚴大防。」章下禮官議。宸濠馳疏爭之。廷議請如輅言。(《范輅傳》。 ) 正德元年,敕:官員及軍民人等,衣服帳幔,不許用玄、黃、紫三色。其朝見人員,四時並用顏色衣服,不許純素。(王圻《通考》。 ) 十三年正月,帝至自宣府。傳旨用曳禮節衤散大帽、鸞帶。且賜羣臣大紅苧絲、羅、紗各一。其彩繡:一品,鬥牛;二品,飛魚;三品,蟒;四品,麒麟;五、六、七品,虎彪。翰林科道官,不限品級皆與焉;惟部曹以下不與。言官論其非制。不納。(《三編》。 ) 《質實》云:「《五行志》:曳衤散大帽,行役所用,非見君服。皆服妖也。又:文臣服色亦以走獸,而麒麟之服,逮於四品。尤異事也。」 十六年,世宗登極。詔云:近來冒濫玉帶、蟒龍、飛魚、鬥牛服色,皆庶官雜流並各處將領夤緣奏乞。今俱不許。武職卑官僭用公侯服色者,亦禁絕之。(《輿服志》。 ) 嘉靖六年,禁中外官不許濫服五采妝花織造、違禁顏色。(《會典》。 ) 七年,制《忠靜冠服圖》頒禮部,敕諭之曰:「祖宗稽古定製,品官朝祭之服,各有等差。第常人之情,多謹於明顯,怠於幽獨。古聖王慎之,制玄端以為燕居之服。比來衣服詭異,上下無辨,民志何由定?朕因酌古玄端之制,更名『忠靜』。庶幾乎,進思盡忠,退思補過焉。朕已著為圖說,如式製造。在京許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上,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在外許方面官,及各府堂官、州縣正堂、儒學教官,服之。武官止都督以上。其餘不許濫服。」 八年,更定百官祭服:上衣青羅,皂緣;下裳赤羅,皂緣;蔽膝、綬、環、大帶、革帶、佩玉、襪、履,俱與朝服同。(已上王圻《通考》。 ) 十六年,羣臣朝於駐蹕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帝怒,諭閣臣夏言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言對曰:「瓚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耳!」帝曰:「飛魚何組兩角?其嚴禁之。」(《輿服志》。 ) 萬歷五年,令:常朝,俱衣本等錦繡服色。其朝覲官見辭、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公服行禮。(《會典》。 ) 閣臣王錫爵疏:「臣伏見連日大雪,風寒異常,百官尚未蒙恩,傳戴暖耳。祖宗二百年來,歲傳暖耳,示體恤於等威之外。所以百官傳衣不謝,而傳暖耳獨謝。此燔肉體酒之類,物微禮重,不可忽也。」(《春明夢余錄》。 ) 崇禎十三年,上論禮部,令百官燕居皆用世廟所制忠靜冠服。賜閣臣五人一襲,復以二襲下部為式。(同上。 )○士庶冠服 洪武三年,士庶戴四帶巾,改四方平定巾,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集禮》。 ) 又令:「庶民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綺、苧絲、綾羅,止許紬、絹、素、紗。其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綿妝飾。首飾、釵、鐲不許用金、玉、珠、翠,止用銀。」 六年,令:「庶民巾環不得用金、玉、瑪瑙、珊瑚、琥珀,未入流品者同。庶民帽不得用頂帽珠,止許水晶、香木。」 十四年,令:「農民許衣紬、紗、絹、布,商賈止衣絹、布。農家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得衣紬、紗。」(已上《會典》。 ) 二十四年十月丁巳,定生員巾服之制。帝以學校為國儲材,而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更易之。命秦逵制式以進。凡三易,其制始定。命用玉色絹為之,寬袖,皂緣、帛絛、軟巾、垂帶,命曰「衤闌衫」。上又親服試之,始頒行天下。(《昭代典則》。 ) 洪熙中,帝問衣藍者何人?左右以監生對。帝曰:「著青衣較好。」乃易青圓領。(《輿服志》。 ) 二十五年,禁庶人不許穿靴,止許穿皮札革翁。惟北地苦寒,許用半皮直縫靴。 正德元年,禁商販、僕役、倡優、下賤,不許服用貂裘。(已上《會典》。 ) 嘉靖二十二年,禮部言:「近日士民冠服詭異,制為凌雲等巾。僭擬多端,有乖禮制。」詔所司禁之。(《憲章錄》。 ) 萬歷二年,禁舉人、監生、生儒僭用忠靜冠巾、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暖耳。違者,五城御史送問。(《輿服志》。 )○寶璽 明制:各寶皆內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西垣筆記》。 ) 每年,三月二十九、九月二十九,為用寶之期。先期,請出洗滌。尚寶太監用大黃絨絛,兩手恭捧,掛於項。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玉光劍氣集》。 ) 寶璽共二十有四。舊寶十七,(按《輿服》、《職官》二志,皆云:「舊寶十七。」核其數止十六,非闕即訛。 )曰「皇帝奉天之寶」,為唐宋傳璽祀天地用之。若詔與赦,則用「皇帝之寶」;冊封賜勞,則用「皇帝行寶」;召親王大臣及調兵,則用「皇帝信寶」;上尊號,則用「皇帝尊親之寶」;諭親王,則用「皇帝親親之寶」其「天子之寶」,以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寶」,以封外國及賜勞;「天子信寶」,以招外服及徵發。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獎勵臣工,用「廣運之寶」;敕諭朝覲官,用「敬天勤民之寶」。若「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寶」,則圖書文史等用之。世宗增制者七:為「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為「大明受命之寶」,為「巡狩天下之寶」,為「垂訓之寶」,為「命德之寶」,為「討罪安民之寶」,為「敕正萬民之寶」。(《職官志》。 ) 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得美玉,制傳國之寶。(《大政記》。 )二年五月,造小玉璽一,文曰:「奉天執中」。(同上。 ) 二十五年,大學士周敬心上疏諫曰:「臣聞陛下連年遠征,北出沙漠,為恥不得傳國璽耳。昔楚平王時,琢卞和之玉;至秦始名為璽。歷代遞嬗,以迄後唐。治亂興廢,皆不在此。石敬塘乳,潞王攜以自焚,則秦璽固已毀矣。敬塘入洛,更以玉制。晉亡,入遼。遼亡,遺於桑乾河。元世祖時,札剌爾者漁而得之。今元人所挾,石氏璽耳!昔者三代不知有璽,仁為之璽。故曰:『聖人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陛下奈何忽天下之大璽,而求漢、唐、宋之小璽也。」(《周敬心傳》。 ) 建文三年正月辛酉朔,「凝命神寶」成。帝親定其文曰:「天命明德,表正萬方,精一執中,宇宙永昌。」先是,使者還自西方,得青玉於雪山,方逾二尺,質理溫栗。二年正月,命工人琢為大璽。至是工成。靠天地宗廟,御奉天殿受朝賀。(《淵鑒類函》。 ) 宣德九年,衛拉特托歡襲殺阿嚕台來告捷,且獻玉璽。帝賜敕曰:「王殺阿嚕台,見王克復世仇,甚善。顧王言:『玉璽』,傳世久遠,殊不在此。王得之,王用之,可也。」賜遣之。(《三編》。 ) 弘治十三年,陝西巡撫熊縣民所得玉璽來獻,以為秦璽復出也。禮部尚書傅瀚率同列言:「秦璽完毀,俱載簡冊。今所進璽,形、色、篆、紐皆不類,蓋後人仿為之。且帝王受命,在德不在璽。太祖制六璽,列聖相承百三十餘載,天休滋至。受命之符,不在秦璽,明矣。請姑藏內府。」帝是其言。(《傅瀚傳》。 ) 天啟四年,臨漳民耕地得玉璽,龍紐,龜形,方四寸,厚三寸,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以獻巡撫程紹。紹聞於朝,略言:「秦璽不足徵久矣。今璽出,適在臣疆。既不當復埋地下,又不合私秘人間;欲遣官恭進闕廷,跡涉貢媚;故先秦聞。昔王孫圉不寶玉珩,齊威王不寶照乘。陛下尊賢愛士,所寶在德。尚有一代名賢,如:鄒元標、馮從吾、王紀、周嘉謨、盛以宏、孫慎行、鐘羽正、余懋衡、曹於汴等,及詞林台諫,一錮不起者。願汲致明廷,亟圖登進」。(《和紹傳》。 )八月,程紹進璽於朝。魏忠賢欲侈其事,命由大明門進,行受璽禮。百僚表賀。御史黃尊素上言:「昔宋哲宗得璽,蔡確等競言祥瑞,改年元符;宗祚幾不競。本朝弘治時,陝西獻玉璽,止令取進,給賞五金。此祖宗故事,宜從。」事獲中止。(《黃尊素傳》。 )

◎印信

洪武初,禮部設鑄印局。凡諸司印信,該局專管鑄造。如有元刂削,則換給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該局,辨其真偽。(王圻《通考》。 ) 一、二品銀印,三品以下銅印,方厚有差。惟京尹,以三品得用銀印。(《強識略》。 ) 九年,考較錢策書。空印事起;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繫獄,凡數百人。帝以為欺罔,守令署印者,欲置之死;佐貳以下,為軍遠方。(《鄭士利傳》。 ) 徐達遠鎮,每歲春出、冬暮召還,以為常。還,輙上將印。(《徐達傳》。 )十三年十二月,改雜職隔門方印為條記。(《大政記》。 ) 十四年,改都察院分設十二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繩愆糾繆」。守院御吏掌其一,其一藏內府;有事則受以出,復命則納之。(《輿官志》。 ) 二十年,收馮勝大將軍印。(《馮勝傳》。 ) 二十三年,改制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職官志》。 ) 永樂六年,駕幸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衙門,各鑄印信;通政司、鴻臚寺各鑄關防;謂之行在衙門印信關防。其後,命內府印綬監收貯。嘉靖十八年,南巡。禮部領出,以給扈從者焉。(《輿服志》。 ) 胡氵熒為行在禮部尚書。會行在禮部印失,詔弗問,命改鑄。已又失,被劾下獄。未幾,印獲,復職。(《胡氵熒傳》。 ) 仁宗立,鑄征南將軍印給沐晟。沐氏繼鎮者,輙予印,以為常。(《沐英傳》。 ) 宣宗賜文淵閣印一顆。凡封進票本、揭帖、聖諭敕稿,用此鈐之。萬歷中,被人盜去。上命補鑄賜之。(《玉光劍氣集》。 ) 弘治十四年,議准: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平乏模糊者,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補換新印,將舊印繳納。(王圻《通考》。 ) 正德四年,兵部受劉瑾屬,奏:固原總兵曹雄鎮守未佩印。宜如各邊例,特賜印以重其權。乃進雄署都督同知,以延綏總兵官吳江所佩征西將軍印佩之。而別鑄靖虜將軍印予江。(《曹雄傳》。 ) 教坊司臧賢請改鑄方印。禮部尚書傅圭格不行。(《傅圭傳》。 ) 嘉靖二十九年,仇鸞總督京營戎政。故事:五軍府開府給印,營操官不給印。戎政之有府與印,自仇鸞始。(《兵志》。 ) 總制、總督、巡撫及鎮守、公差等官,給銅關防。惟正德時,張永征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鏤關防。皆特賜也。(王圻《通考》。 ) 王城巡視御史向無關防。萬歷間始鑄給,而南京五城亦得之。(《野獲編》。 )○賜印 太祖賜懿文太子玉印,曰「大本堂記」。賜皇后玉印,曰「厚載之記」。 仁宗賜蹇養、夏原吉、楊士奇、黃淮、楊榮、金幼孜等印,曰「繩愆糾繆」。而義又有「蹇忠貞印」。士奇又有「楊貞一印」。 宣宗賜印:蹇義曰「忠厚寬宏」,夏原吉曰「含宏貞靜」,楊士奇曰「清方貞一」,楊榮曰「方直剛正」,胡氵熒曰「清和恭靖」,又曰「文恭世家」,吳中曰「和敏詳達。」 景帝賜印:胡氵熒曰「忠貞惟篤」,王文曰「忠誠匪懈」,衍聖公孔宏緒曰「謹禮崇德」。 世宗賜印:楊一清曰「耆德忠正」,又曰「繩愆糾違」,張孚敬曰「忠良貞一」,桂萼曰「忠誠靜慎」,李時曰「忠敏安慎」,方獻夫曰「忠誠直諒」,費宏曰「舊輔元臣」,夏言曰「學博才優」,顧時曰「經幃首選」,翟鑾曰「清謹學士」。 神宗賜張居正印,曰「帝齎忠良」。(已上王圻《通考》。 )

○符節

洪武四年五月,造用寶金符及調發走馬符牌。用寶符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詔發兵,省、府以牌入內府,出寶用之。走馬符牌鐵為之,共四十,金字、銀字者各半,藏之內府,有急務調發,使者佩以行。尋改為金符。凡軍機文書,自都督府、中書省長官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省、府同覆奏,然後納符請寶。(《兵志》。 ) 十五年,禮部奏:「漢光武時,以竹為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而黃公紹《韶會》註:『漢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為之。』」詔從三尺之制。(《輿服志》。 ) 洪武中命大將儀:先授節,次授鉞。(《山別集》。 ) 凡宣召親王,必遣官齎金符以往。親王之藩,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洪武二十六年定製:凡公差以軍情重務及奉旨差遣給驛者,兵部既給勘合,即赴內府關領符驗,給驛而去;事竣則繳。(《輿服志》。 ) 英宗北狩。襄王瞻善且賢,眾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符入宮,不果召。英宗復辟,石亨等誣于謙、王文有迎立外藩語。帝頗疑瞻善。久之,從宮中得瞻善所上二書,而襄國金符固在太后閣中,乃賜書召瞻善。(《襄王傳》。按《春明夢》余錄云:「于少保之死,當時誣以迎立外藩。王文極口辨。公但云:『召親王,非金符不可。符在,何必辨。』時印綬監諸檢閱各府金符俱在,獨無襄府者。問一退閒老監,云:『是宣廟上賓時,張太后以國有長君,社稷之福,欲召襄王,取符入。三楊議不合而止。符留後宮。』於是啟而得之,塵積寸余矣。」 )

◎牙牌

洪武八年二月,制陪禮官入壇牙牌。(《大政記》。 )陪禮官曰「陪」,供事官曰「供」,執事入曰「執」?(《職官志》。 )十一年三月丁酉,始制牙牌給文武朝臣。(《大政記》。 ) 牙牌之號五,以察朝參。公、侯、伯曰「勛」,駙馬都尉曰「親」,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樂」。嘉靖中,總編曰「官字某號」。朝參佩以出入。不,則門者止之。私相借者,論如律。有故,納之內府。(《職官志》。 ) 景泰元年,馬順前炎廷臣擊斃。尚寶司檢順牙牌不得。順子請責之王,帝許焉。諸諫官言:「順黨奸罪重,廷臣共除之,遑問牙牌?且非一人事。若責之,忠臣懼矣。」乃寢前旨。(《王傳》。 ) 劉子銑八歲時,憲宗召見,愛其聰敏且拜起如禮,即命為中書舍人。宮殿門閥高,同官楊一清常提之出入。帝慮牙牌易損,命易以銀。(《劉傳》。 ) 孝宗嗣位,諸臣交章劾萬安。帝命太監懷恩,就安讀之。安跪起求哀,無去意。恩直前摘其牙牌,曰:「可去矣?」始乞休去。(《萬安傳》。 ) 正德中,教坊司臧賢請易牙牌,制如朝士。禮部尚書傳圭格不行。(《傅圭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