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義錄

作者:李祘
1777年
卷首

丙申十二月二十六日。命承旨。書下于纂輯諸臣曰。大抵編書。自有不易之例。決不可混殽雜糅。以失謹嚴之體。以敍事之書而與綸音同錄。以作史之法而與日記共編。則是不過都監之儀軌各司之謄錄同一規矣。若用右例。旣分卷首與一二。則御製與纂輯。略存區別之義。同名明義。錄則御製與纂輯。又無各編之嫌。不特編書之體編書之例。兩得其宜。抑亦筵中同異之論。皆有所取。未知卿等之意以爲如何。

臣等一依聖敎編次。而前後所下纂輯廳傳敎及都承旨洪國榮疏。亦稟旨添錄。仍載此敎於目錄之下。使覽者知分編立名之聖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