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 春秋左傳注疏卷二

(起隱公三年,盡五年)
孔子

左丘明

杜預

陸德明音義

孔穎達

卷第三

隱公三年經 编辑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注】無傳。日行遲,一歲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歲凡十二交會。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今《釋例》以《長歷》推經、傳,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書朔,史失之。書朔日例在桓十七年。  【音義】○己巳,上音紀,下音祀,後倣此。食如字,本或作蝕,音同。量音亮。縮,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義曰:古今之言歷者,大率皆以周天爲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爲遲,每日行一度,故一歲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爲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內則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過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實及日之時,不啻一周天也。日月雖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積二十九日過半,行道交錯而相與會集,以其一會,謂之一月。每一歲之間凡有十二會,故一歲爲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從外而入內;或月在日裏,從內而出外。道有交錯,故日食也。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日者,以歷家一度分爲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分爲半。今月來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來食之也。日月同處,則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見,聖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穀梁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則交會,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會,應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自隱之元年,盡哀二十七年,積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雖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頻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頻食,是「頻交而食」也。食無常月,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陰侵陽也。當陽盛之月,不宜爲弱陰所侵,故有伐鼓用幣之事。餘月則否。其日食例皆書「朔」。「己巳」之下經無「朔」字。《長歷》推此己巳實是朔日,而不書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戰國及秦,歷紀全差,漢來漸候天時,始造其術。劉歆《三統》以爲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時。漢末會稽都尉劉洪作《乾象歷》,始推月行遲疾,求日食加時。後代脩之漸益詳密。今爲歷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無頻月食法。故漢朝以來,殆將千歲,爲歷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始一交會,未有頻月食者。今頻月而食,乃是正經,不可謂之錯誤。世考之歷術,事無不驗,不可謂之疎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頻食。則日有頻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並不言,食晦夜也。朔日並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注】周平王也。實以壬戌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春秋》不書實崩日而書遠日者,即傳其僞以懲臣子之過也。襄二十九年傳曰:「鄭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會葬。今不書葬,魯不會。  【音義】○即傳,直專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義曰:《曲禮》下曰:「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鄭玄云︰「異死名者,爲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卒,終也。不禄,不終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諸侯卑,取崩之聲,以爲尊卑之差也。不書天王名者,以海內之主,至尊之極,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傳》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蘇氏云︰「王后崩,大子卒,不書者,赴不及魯也。今以爲略之例,所不書也。」告喪,《禮》云︰「告王喪,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魯史裁約爲文,不道當時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會」。 ○正義曰:今檢杜注,無葬者皆顯言其謚。此爲無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經,當改正真僞以爲褒貶。周人赴不以實,孔子從僞而書者,周人欲令諸侯速至,故遠其崩日以赴也。不書其實而從其僞,言人知其僞則過足章矣,故即傳其僞以懲創臣子之過。《釋例》曰:「天王僞赴,遂用其虛,明日月闕否,亦從赴辭。」「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且虛實相生,隨而長之,真僞之情,可以兩見。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注】隱不敢從正君之禮,故亦不敢備禮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義曰:君氏者,隱公之母聲子也。謂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與子,氏族必異,故經典通呼母、舅爲母氏、舅氏,言其與己異氏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 【注】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於冢宰。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復具釋也。 【音義】 ○賻音附。殯,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復,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釋也」。 ○正義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爲大夫也。若是上士例當書名,又不應繫之父族。謂之爲「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魯,皆言天王使矣。此後不言王使,明其不稱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喪已終,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喪,未得行其爵命,政事聽於冢宰。冢宰使之適魯,冢宰不得專命,故作自來之文。傳言「王未葬」者,意兼兩事:王喪在殯,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繫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稱王使。以未葬之故,闕此二事,故傳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注】稱卒者,略外以別內也。元年大夫盟於宿,故來赴以名。例在七年。  【音義】○別,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注】來告,故書。石門,齊地;或曰,濟北盧縣故城西南濟水之門。

  癸未,葬宋穆公。 【注】無傳。魯使大夫會葬,故書。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爲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書葬則舉謚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書葬例在昭六年。  【音義】○爲,于僞反。惡,烏路反。 【疏】注「魯使」至「六年」。 ○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爲之事而己。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爲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釋例》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禮過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諸侯之喪,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之喪,士弔,大夫送葬。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傳不言禮。『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諸侯曰薨,禮之正名。魯史自書君死曰薨。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己君無別。國史自在己國,承他國赴告,爲與己君同,故惡其薨名。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謚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謚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案《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於執事。」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記之所稱,謂荅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士赴人之辭,皆云「不禄」,豈大夫無「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爲文。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禄」。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爲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卿爲君逆,謂之逆女,亦是書己之使,據彼稱女,與此同也。

隱公三年傳 编辑

  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注】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于寢,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爲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例》論之詳矣。 【音義】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詳矣」。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正寢即殯宮也。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兩事而已。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類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類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則不書葬也。今聲子三禮皆闕。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但傳既并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寢,故不稱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屬,事乃似然。但顧下傳,義則不爾。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後爲文也。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爲文也。《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尊成以否,義由赴告。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辯。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別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蓋赴、祔二禮,課行一事,則具此三文。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何則?檢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課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別爲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爲公故,曰君氏。 【注】不書姓,辟正夫人也。隱見爲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 【音義】○爲公,音于僞反。見,賢遍反。別,彼別反。 【疏】注「不書」」至「妾媵」。 ○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何則?妾子爲君,則其母得爲夫人,不須辟仲子也。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釋例》曰:「凡妾子爲君,其母猶爲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鄭武公、莊公爲平王卿士。 【注】卿士,王卿之執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 王貳于虢。 【注】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欲分政於虢,不復專任鄭伯。 【音義】○朝,直遙反。復,扶又反。任,而鴆反,後不音者皆同。 鄭伯怨王,王曰:「無之。」故周、鄭交質。王子狐爲質於鄭,鄭公子忽爲質於周。 【注】王子狐,平王子。 【音義】○質音致,下同。狐音胡。 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 【注】周人遂成平王本意。 【音義】○畀,必二反,與也。 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秋,又取成周之禾。 【注】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麥、禾皆未熟,言取者蓋芟踐之。溫,今河內溫縣。成周,洛陽縣也。 【音義】○祭,側界反。芟,所銜反。 【疏】注「四月」至「陽縣也」。 ○正義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則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傳在武氏之上。案經,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則知此是七月,故爲今之夏,謂今之五月也。麥熟在夏,而云麥、禾皆未熟者,謂四月之時麥未熟,七月之時禾未熟,二者異時,故言皆也。 周、鄭交惡。 【注】兩相疾惡。 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 【注】谿亦澗也。沼,池也。沚,小渚也。毛,草也。 【音義】○要,於遙反。間,間廁之間。谿,苦兮反。《爾雅》云︰「山夾水曰澗」,「山瀆無所通曰谿。」沼,之紹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 蘋蘩蕰藻之菜, 【注】蘋,大蓱也。蘩,皤蒿。蕰藻,聚藻也。 【音義】○蘋音頻。蘩音煩。蕰,紆紛反。藻音早。蓱,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澗谿」至「之菜」。 ○正義曰:毛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義曰:《爾雅‧釋山》云︰「山夾水,澗。」李巡曰:「山間有水。」《釋名》曰:「言水在兩山間也。」《釋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釋山》又云︰「山豄無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瀆,雖無所通,與水注川同名。」宋均曰:「無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則谿亦山間有水之名,是澗之類,故云「谿亦澗也」。沼者,池之別名。張揖《廣雅》亦云︰「沼,池也。」應劭《風俗通》云︰「池者,陂池,從水,也聲。」沚與畤音義同。《釋水》曰:「小渚曰沚。」《釋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毛。《周禮》「宅不毛」,謂宅內無草木也,故杜以毛爲草。草即下句蘋蘩蕰藻是也。蘩,陸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內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義曰:《釋草》云︰「蘋,蓱,其大者蘋。」舍人曰:「蘋,一名蓱,大者名蘋。」郭璞曰:「水中浮蓱,江東謂之薸。」陸機《毛詩義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其麤大者謂之蘋,小者曰蓱。季春始生。可糝烝爲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釋草》又云︰「蘩,皤蒿。」孫炎曰:「白蒿也。」陸機《疏》曰:「凡艾白色爲皤蒿。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又可烝。一名遊胡,北海人謂之旁勃。故《大戴禮‧夏小正》傳曰:『蘩,遊胡。』遊胡,旁勃也。」許慎《說文》云︰「藻,水草,從月,從水,巢聲。或作藻,從澡。」《毛詩傳》曰:「藻,聚藻也。」然則此草好聚生。蕰訓聚也,故云「蕰藻,聚藻也」。陸機《疏》云︰「生水底,有二種:其一種葉如雞蘇,莖大如箸,長四五尺。其一種莖大如釵股,葉如蓬,謂之聚藻。」又云︰「扶風人謂之藻,聚爲發聲也。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氣,米麪糝烝爲茹,嘉美,楊州人饑荒可以當穀食。」 筐筥錡釜之器, 【注】方曰筐,員曰筥,無足曰釜,有足曰錡。 【音義】○筐,丘方反。筥,九呂反。錡,其綺反。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錡」。 ○正義曰:此皆《詩》毛傳、鄭箋之文也。《說文》云︰「筥,飯牛筐也。」《廣雅》云︰「錡,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 【注】潢汙,停水。行潦,流潦。 【音義】○潢音黃。汙音烏。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義曰:停水,謂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謂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謂之潢。水不流謂之汙。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爲飲食,故引《泂酌》之篇。藻雖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處也。 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 【注】羞,進也。 【疏】「可薦」至「王公」。 ○正義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爲王公亦謂鬼神,非生王公也。此傳之意,取《詩》爲言。《泂酌》論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言薦又言羞者,鄭玄注《庖人》云︰「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爲羞。」 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 【注】通言盟約彼此之情,故言二國。 【音義】○焉,於虔反。約,如字,又於妙反。 《風》有《采蘩》、《采蘋》, 【注】《采蘩》、《采蘋》,《詩‧國風》。義取於不嫌薄物。 《雅》有《行葦》、《泂酌》, 【注】《詩‧大雅》也。《行葦》篇,義取忠厚也。《泂酌》篇,義取雖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音義】○葦,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葦》」。 ○正義曰:《采蘩》、《采蘋》、《泂酌》,上傳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葦》。今言《行葦》者,其意別取忠厚,非以結上也。 昭忠信也。」 【注】明有忠信之行,雖薄物皆可爲用。 【音義】○行,下孟反。

  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曰:「先君舍與夷而立寡人, 【注】先君,穆公兄宣公也。與夷,宣公子,即所屬殤公。 【音義】○屬,章欲反,注同。殤,舒羊反。舍音捨。與,如字,一音餘。 【疏】「武氏」至「葬也」。 ○正義曰:蘇氏云︰案文九年「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此傳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釋,不稱使,故云「不書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稱使,又稱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而立寡人」。 ○正義曰:《曲禮》下曰:「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今與臣言亦云寡人,則知其對臣民自稱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謙稱。」故以下諸侯自稱,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没,先君若問與夷,其將何辭以對?請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雖死,亦無悔焉。」對曰:「羣臣願奉馮也。」 【注】馮,穆公子莊公也。 【音義】○没,本亦作殁,同。馮,皮冰反,本亦作憑。 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爲賢,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豈曰能賢? 【注】言不讓則不足稱賢。 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務乎?吾子其無廢先君之功。」 【注】先君以舉賢爲功,我若不賢是廢之。 使公子馮出居於鄭。 【注】辟殤公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 【注】命出於義也。夫,語助。 【音義】○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義夫」。 ○正義曰:義者宜也。錯心方直,動合事宜,乃謂之爲義。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賢,必以義理,不弃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義事而立殤公。是穆公命立殤公,出於仁義之中,故杜云「命出於義也」。必知「命以義夫」謂穆公命立殤公者,以杜注云「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馮不帥父義」,「終傷咸宜之福」。明知殤公受穆公之命與殷湯、武丁同有「咸宜」,是知穆公命殤公是爲義也。 《商頌》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謂乎!」 【注】《詩‧頌》言殷湯、武丁受命皆以義,故任荷天之百禄也。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馮不帥父義,忿而出奔,因鄭以求入,終傷「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也。殷禮有兄弟相及,不必傳子孫,宋其後也,故指稱《商頌》。 【音義】○頌,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稱,尺證反。傳,直專反。 【疏】商頌」至「謂乎」。 ○正義曰:《商頌‧玄鳥》之卒章,言成湯、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種之禄,於是乎荷負之。言天禄皆歸,故得而荷負也。今穆公立殤公亦得其宜,故殤公宜荷其禄,《詩》之意其是此事之謂乎! ○注「詩頌」至「商頌」。 ○正義曰:唐虞之代,契爲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湯,王有天下,遂以商爲代號。後世有武丁者,中興賢君,時有作詩頌之者,謂之《商頌》,美湯與武丁能荷天禄。今殤公亦荷天禄,與《詩》義同,故引以證之。《公羊傳》言宋之禍,宣公爲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馮有争心。以馮之争爲宣公之過。今此傳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馮不帥父義,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馮自争國,非宣公之罪,故善之。傳言使公子馮出居于鄭,則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傳曰:「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是馮出奔鄭,求入,欲害宋國也。父使居鄭,欲以辟殤公;馮乃因鄭,欲以害殤公。故據父言之,則云使之出居;據馮言之,則云忿而出奔;各從其實而爲之文也。謚法:「短折不成曰殤」,「布德執義曰穆」。

  冬,齊、鄭盟于石門,尋盧之盟也。 【注】盧盟在春秋前。盧,齊地,今濟北盧縣故城。 庚戌,鄭伯之車僨于濟。 【注】既盟而遇大風,傳記異也。十二月無庚戌,日誤。 【音義】○僨,弗問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誤」。 ○正義曰:《釋言》云︰「僨,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車踣而入濟,是風吹之隊濟水,非常之事,故云傳記異也。《禹貢》:「導沇水東流爲濟,入于河,溢爲滎。」《釋例》曰:「濟自滎陽卷縣東經陳留至濟陰,北經高平,東經濟北,東北經濟南,至樂安博昌縣入海。」案:檢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據當時所見,載於《釋例》,今一皆依杜。雖與《水經》乖異,亦不復根尋也。庚戌無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經盟于石門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經書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計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長歷》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則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 【注】得臣,齊大子也。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疏】「衛莊」至「莊姜」。 ○正義曰:《齊國侯爵譜》云︰「姜姓,大公望之後。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呂,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呂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營丘,今臨淄是也。」僖公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簡公四年,獲麟之歲也。簡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傳終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後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奪齊,太公之後滅矣。案《齊世家》,莊公生僖公。東宮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記‧十二年諸侯年表》,衛莊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齊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則莊姜必非齊僖公之女,蓋是莊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爲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繫得臣者,見其是適女也。得臣爲太子,云常處東宮者,四時東爲春,萬物生長在東;西爲秋,萬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宮,太子常處東宮也。或可據《易‧象》:西北爲乾,乾爲君父,故君在西;東方震,震爲長男,故太子在東宮也。 美而無子,衛人所爲賦《碩人》也。 【注】《碩人》詩,義取莊姜美于色,賢于德,而不見荅,終以無子,國人憂之。 【音義】○爲音于僞反。 【疏「所爲賦《碩人》也」。 ○正義曰:此賦謂自作詩也。班固曰:「不歌而誦亦曰賦。」鄭玄云︰「賦者,或造篇,或誦古。」然則賦有二義。此與閔二年鄭人賦《清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皆初造篇也。其餘言賦者,則皆誦古詩也。 又娶于陳,曰厲嬀。生孝伯,早死。 【注】陳,今陳國陳縣。 【音義】○嬀,九危反。 【疏】「又娶于陳」。 ○正義曰:《陳國侯爵譜》云︰「嬀姓,虞舜之後。當周之興,有虞遏父者爲周陶正。武王賴其利器用,與其先聖之後,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滿,封於陳,賜姓曰嬀,號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獲麟之歲也。二十四年,楚滅陳。」此當桓公時。二嬀,蓋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嬀,生桓公,莊姜以爲己子。 【注】嬀,陳姓也。厲、戴皆謚。雖爲莊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嬀陳」至「未定」。 ○正義曰:謚法:「暴慢無親曰厲。」典禮:「無愆曰戴。」是皆謚也。石碏言:「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請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衛世家》言立完爲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 【注】嬖,親幸也。 【音義】○吁,混于反。嬖,必計反。賤而得幸曰嬖。 有寵而好兵。公弗禁,莊姜惡之。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 【注】石碏,衛大夫。 【音義】○好,呼報反。禁,居鴆反,一音金。惡,烏路反。碏,七略反。 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禄過也。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爲禍。 【注】言將立爲太子,則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緣寵而爲禍。 【音義】○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納」至「過也」。 ○正義曰:驕謂恃己陵物,奢謂夸矜僭上,淫謂耆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此四者之來,從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過從邪起」,是也。劉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己身,言爲之不已,將至於邪。邪謂惡逆之事。」劉又難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過?若從邪起,何須云四者之來寵禄過也?寵禄豈是邪事,四者得從而來乎?且言弗納於邪,懼其緣驕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後驕也。」 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鮮矣。 【注】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則必恨,恨則思亂,不能自安自重。 【音義】○夫音扶,發句之端,後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鮮,息淺反,少也。 【疏】「夫寵而」至「鮮矣」。 ○正義曰:恃君寵愛,未有不驕。亦既驕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强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釋言》云︰「眕,重也」。言恨則思亂,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寵而必驕,降而必憾,言其勢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驕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難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鮮訓少。以一鮮揔四事,言四事皆鮮也。 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 【注】小國而加兵於大國,如息侯伐鄭之比。 【音義】○妨音芳。少,詩照反。長,丁丈反。間,間廁之間,下同。比,必二反。 淫破義,所謂六逆也。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 【注】臣行君之義。 【疏】「賤妨」至「破義」。 ○正義曰:賤妨貴,謂位有貴賤。少陵長,謂年有長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國之賂,以偪子重、子辛,是賤人而妨貴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奪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長也。齊東郭偃、棠無咎專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疎遠而間親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寵,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間舊臣也。息伐鄭,曹奸宋,是小國而加大國也。陳靈、蔡景姦穢無度,是邪淫而破正義也。妨謂有所害。陵謂加尚之。間謂居其間使彼疎遠也。加亦加陵。破謂破散。淫義不兩立,行惡則破善,故言破也。 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弗聽。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注】老,致仕也。四年經書州吁弑其君,故傳先經以始事。 【音義】○去,起呂反,下同。弑音試。先,悉薦反。 【疏】「去順效逆」。 ○正義曰:州吁於逆則少陵長,於順則弟不敬,是去順效逆也。六順、六逆,因事廣言,非謂州吁徧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義曰:《禮》:「七十而致事」,言還其所掌之事於君也。傳之初始有此故言傳先經以始事。餘不注,從可知也。

隱公四年經 编辑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注】無傳。書「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國本都陳留雍丘縣。推尋事跡,桓六年,淳于公亡國,杞似并之,遷都淳于;僖十四年,又遷緣陵;襄二十九年,晋人城杞之淳于,杞又遷都淳于。牟婁,杞邑,城陽諸縣東北有婁鄉。 【音義】○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婁」。 ○正義曰:《譜》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後,得東樓公而封之於杞,今陳留雍丘縣是也。九世及成公,遷緣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見《春秋》。湣公六年,獲麟之歲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傳終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滅杞。」檢杞於此歲已見於經,桓二年有「杞侯來朝」,莊二十七年有「杞伯來朝」,於傳並無號謚,又不書其卒。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謚乃見於傳。未知此年杞國定是何君,當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婁,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後,常爲莒邑。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來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晋,傳稱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齊侯伐晋,傳稱取朝歌:並書伐不書取。此伐、取兩書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並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鄆,書「取」不書「伐」;昭十年伐莒取郠,書「伐」不書「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鄆逆服,故書取不書伐;十年晋以取郠討公,故書伐不書取。其伐國圍邑,書圍以否,亦從告也。 ○注「書取」至「婁鄉」。 ○正義曰: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知此書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陳留郡縣,故杞國,武王封禹之後東樓公。」是杞本都陳留雍丘縣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縣。」應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傳》曰:淳于公如曹。」臣瓚案:「州,國名,淳于,國之所都。」此淳于縣於漢屬北海郡,晋時屬東莞郡。故《釋例‧土地名》云︰「州國都於東莞淳于縣。」以雍丘、淳于雖郡別而竟連也。桓五年傳稱:「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六年春「實來」,雖知其國必滅,不知何國取之。襄二十九年晋帥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數趙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國之都也。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而遷杞」,不知從何而遷,故云「淳于公亡國,杞似并之」,而遷居其地。僖十四年又從淳于而遷於緣陵。襄二十九年又從緣陵而遷於淳于。以無明文,疑不敢質,故言「推尋事跡」,似當然也。若然淳于爲杞所并,定似不虛,而遷都淳于未有事跡。自雍丘而遷緣陵,亦可知矣。而杜必言遷都淳于,又從淳于遷緣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國,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則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緣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國易者則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類是也,故不須加「伐」於上。若其伐國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國之邑,是以雖易亦加「伐」,文則「伐杞取牟婁」、「伐邾取須句」之類是也。成二年「取汶陽田」,乞師盟主,興兵伐齊,得邑既難,而亦書「取」者,因其伐齊,晋使還汶陽之田,魯不加兵,故書「取」,從易也。劉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規杜氏,非也。

  戊申,衛州吁弑其君完。 【注】稱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無月。 【音義】○弑,本又作殺,同,音試。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稱臣」至「無月」。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注云︰「稱君,謂唯書君名。而稱國以弑,言衆所共絶也。稱臣者,謂書弑者之名,以示來世,終爲不義。」然則此稱州吁之名,稱臣弑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無道,而州吁爲賊也。州吁實公子,而不稱公子者,傳文更無襃貶,直是告辭不同,史有詳略耳。公子雖復非族,而文當族處,《春秋》書族以否,大有乖異,故杜備言之。《釋例》曰:「尋案《春秋》諸氏族之稱,甚多參差,而先儒皆以爲例。欲託之於外赴,則患有人身自來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賜族爲說。弑君不書族者四事。州吁、無知,不稱公子、公孫,賈氏以爲弑君取國,故以國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國,而獨稱公子宋督,賈氏以爲督有無君之心,故去氏。案傳自以先書弑君見義,不在於氏也。宋萬,賈氏以爲未賜族。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爲已氏南宮,不得爲未賜族也。執殺大夫不書族者二事,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爲陋。案楚殺大夫公子側、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爲獨於此二人陋也。欲以爲通例,則有若此之錯。欲以爲無義例,則傳曰『嘉之,故不名』、『書曰仲孫,嘉之』、『書曰崔氏,非其罪』、『翬、溺帥師,皆曰疾之』、『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之文,炳然著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遺也。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或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義之所起,則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經從稱季。傳曰:蔡人嘉之,書崔氏。傳亦曰:且告以族,明皆從其本也。書司馬華孫來盟,亦無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則揔而推之,《春秋》之義,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襃異,則或稱官,或稱氏。若內卿有貶,則特稱名,文不直言魯人,故異於外也。若無襃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弑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稱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經之所書無常比例。襃則或書官,或書氏;貶則或稱人,或去族。既無定例,明非舊典。仲尼有所起發,則刊正舊史,無所襃貶,則因循故策。仲尼改者,傳辨其由。傳所不言,則知無義。正是史官自有詳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後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則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則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雖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長歷》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則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經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內,不是字誤,故云有日而無月。僖二十八年冬下無月,而經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無月,經有比類,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注】遇者,草次之期,二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清,衛邑,濟北東阿縣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義曰:《曲禮下》云︰「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然則會者豫謀間地,克期聚集,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示威於衆,各重其禮。雖特會一國,若二國以上,皆稱會也。遇者或未及會期,或暫須相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時宋、魯特會,欲尋舊盟,未及會期。衛來告亂,故二國相遇。若三國簡禮亦曰遇。故莊四年「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是也。《曲禮》稱「未及期而相見」,指此類也。《周禮》「冬見曰遇」,則與此別。劉賈以遇者用冬遇之禮,故杜難之。《釋例》曰:「遇者,倉卒簡儀,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劉氏因此名以說《春秋》,自與傳違。案《禮》『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此四時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禮》。冬見天子,當是百官備物之時,而云遇禮簡易;經書『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當復用見天子之禮?於理皆違。」是言《春秋》之遇與《周禮》冬遇異也。草次,猶造次。造次,倉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注】公子翬,魯大夫。不稱公子,疾其固請,强君以不義也。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於內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於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己國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爲異也。翬、溺,去族,傳曰「疾之」,叔孫豹則曰「言違命」,此其例也。 【音義】○翬,許歸反。强,其丈反。去,起呂反,下同。溺,乃歷反。 【疏】注「他國」至「魯人」。 ○正義曰:案「鄭伯使宛來歸祊,庚寅我入祊」,及「齊侯伐我北鄙」,及「我師敗績」,然魯事皆得稱「我」,則己之卿佐被貶,亦可稱「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國之辭,故對他稱我;魯人出會他國,上未有他國之文,不可發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 【注】州吁弑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稱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陳地,水名。 【音義】○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義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賞罰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國,爲罪雖大,若已列於諸侯會者,則不復討也。其有臣子殺之,即與弑君無異。未必禮法當然,要其時俗如是。宣公殺惡取國,納賂於齊以請會,傳曰:「會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得復討,臣子殺之,與弑君同,故公與齊會而位定。」是其義也。《釋例》又云︰「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爲正,此列國之制也。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定,故諸殺不成君者,亦與成君同義。」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臣子殺之,與弑君同。」則若未會諸侯,臣子殺之,不與弑君同。似與《釋例》違者。《釋例》所云「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義」者,即莊九年齊人殺無知,及此年衛人殺州吁,以其未會諸侯,故不書爵,猶不從兩下相殺之例,故云亦與成君同義。若既會諸侯,則臣弑稱爵,則文十八年「齊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負芻殺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會,然後晋人執之。十六年傳稱「曹人請于晋曰,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是列會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會,故不稱君,曹人之辭,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殺之於濮,謂死於水旁也。《釋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闕」。哀二十七年傳濮下注云︰「濮自陳留酸棗縣受河,東北經濟陰,至高平鉅野縣入濟。」彼濮與此名同實異,故杜於此不言闕,直云「濮,陳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晋。 【注】衛人逆公子晋而立之,善其得衆,故不書入於衛,變文以示義。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衛人」至「八年」。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衛居邢,衛人迎而立之,於法正當書「入」,宜與齊小白同文。傳言書曰:「衛人立晋,衆也。」是仲尼善其得衆,故改常例,變文以示義也。

隱公四年傳 编辑

  四年,春,衛州吁弑桓公而立。公與宋公爲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衛人來告亂。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注】宿盟在元年。

  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及衛州吁立,將脩先君之怨於鄭, 【注】謂二年鄭人伐衛之怨。 【疏】注「謂二」至「之怨」。 ○正義曰:二年伐衛見經,故以屬之,未必往前更無怨也。《衛世家》稱,桓公十六年,乃爲州吁所弑。則隱之二年,當桓之世。服虔以先君爲莊公,非也。何則?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納急子之妻生壽及朔,朔能構兄,壽能代死,則是年皆長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終始二十矣。雖壽之死,未知何歲。急子之娶,當在宣初。若隱之二年,莊公猶在,豈於父在之時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記》雖多謬誤,此當信然。 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 【注】諸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復討,故欲求此寵。 【音義】○篡,初患反。復,扶又反,下文復伐同。 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 【注】害謂宋公子馮。 君爲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衛國之願也。」 【注】言舉國之賦調。 【音義】○從,才用反。調,徒弔反。 宋人許之。於是陳、蔡方睦於衛。 【注】蔡,今汝南上蔡縣。 【疏】注「蔡今」至「蔡縣」。 ○正義曰:《蔡國侯爵譜》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後也。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爲蔡侯,作亂,見誅。其子蔡仲,成王復封之於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獲麟之歲也。成侯子聲侯四年,《春秋》之傳終矣。聲侯十四年卒。自聲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滅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縣,故蔡國,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公問於衆仲曰:「衛州吁其成乎?」 【注】衆仲,魯大夫。 對曰:「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 【注】亂謂阻兵而安忍。 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 【注絲見棼縕,益所以亂。 【音義】○棼,扶云反,亂也。縕,於云反。 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無衆,安忍無親,衆叛親離,難以濟矣。 【注】恃兵則民殘,民殘則衆叛,安忍則刑過,刑過則親離。 【疏】阻兵而安忍」。 ○正義曰:阻恃諸國之兵以求勝,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殺過度也。 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德,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 【音義】○戢,莊立反。

  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 【注】乞師不書,非卿。 公辭之。 【注】從衆仲之言。 羽父請以師會之, 【注】羽父,公子翬。 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疏】故書」至「疾之也」。 ○正義曰:案元年傳:「邾人、鄭人盟于翼。公子豫請往,公不許,遂行。」彼則不書,又不加貶責;此公子翬之行,公亦不許,而書於經,又加貶責者;公子豫,公不許,私竊而行;翬師强梁,固請公,事不獲已,令其出會,故以君命而書,又加貶責。 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 【注】時鄭不車戰。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 【注】石子,石碏也,以州吁不安諮其父。 石子曰:「王覲爲可。」 【疏】「王覲爲可」。 ○正義曰:於王處行覲禮,此事是爲可也。 曰:「何以得覲?」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如陳。石碏使告于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爲也。此二人者,實弑寡君,敢即圖之!」 【注】八十曰耄。稱國小己老,自謙以委陳,使因其往就圖之。 【音義】○覲,其靳反,見也。朝,直遙反,後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淺反,一音必殄反。耄,毛報反。 陳人執之,而請涖于衛。 【注】請衛人自臨討之。 【音義】○涖音利,又音類,臨也。 九月,衛人使右宰醜涖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殺石厚于陳。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注】子從弑君之賊,國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義滅親。明小義則當兼子愛之。 【音義】○獳,奴侯反。惡,烏路反。與焉,音預。

  衛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 【注】公子晋也。 【音義】○邢音刑,國名。 【疏】「宣公即位」。 ○正義曰:賊討乃立,自繼前君,故不待踰年也。 書曰「衛人立晋」,衆也。

隱公五年經 编辑

  五年,春,公矢魚于棠。 【注】書陳魚,以示非禮也。書棠,譏遠地也。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臺。 【疏】注「書陳」至「魚臺」。 ○正義曰:陳魚者,獸獵之類,謂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爲戲樂,非謂既取得魚而陳列之也。其實觀魚而書陳魚者,國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則不當親行,公故遣陳魚而觀其捕獲,主譏其陳,故書陳魚,以示非禮也。傳曰「非禮也,且言遠地」,故知書棠,譏遠地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

  秋,衛師入郕。 【注】將卑師衆,但稱師,此史之常也。 【音義】○郕音成,國名。將,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 【注】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爲夫人。諸侯無二嫡,蓋隱公成父之志,爲別立宮也。公問羽數,故書羽。婦人無謚,因姓以名宮。 【音義】○嫡,丁歷反。爲別,于僞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義曰:三年之內,木主特祀於寢宮。廟初成,木主遷入其中,設祭以安神也。祭則有樂,故初獻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獻者奏也,奏進聲樂以娛神也。六羽謂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宮」。 ○正義曰:「考,成」,《釋詁》文也。言「初獻六羽」者,謂初始而獻,非在後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稅畝」,杜云「遂以爲常,故云初」。杜於此不解「初」義,明不與彼同。故《春秋》之經有文同事異,如此之類是也。注以祭文不見,故辨之云︰「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以其與「獻羽」連文,知「考」謂祭以成之,非謂始築宮成也。又解立宮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雖不以爲夫人,有欲以爲夫人之意。禮,「諸侯不再娶」,於法無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享祭之所。蓋隱公成父之志,爲別立宮。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喪畢即應入廟。至此始成宮者,仲子立廟本非正法。喪服既終,將爲吉祭,主無祭處,始議立之,故晚成也。傳云「始用六佾」。不書「佾」而書「羽」者,以公問羽數,故書羽也。婦人法不當謚,仲子無謚,故因姓以名宮也。立宮必書於策,羽則非當所書,善其復正,故書之。傳載衆仲之對,而言公從之,是其善之意也。爲書六羽,故言考宮,言其因考以獻羽也。若不爲羽,當云立仲子之宮,如立武宮、煬宮然,不須言考也。《禮‧雜記》下云「成廟則釁之」,「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以廟則當釁,寢則當考。此廟言考者,考是成就之義。廟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寢則生人所宅,飲食以成之。《雜記》注云「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是也。廟成釁之者,尊而神之,蓋木主未入之前已行釁禮也。案《雜記》釁廟之禮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于碑南,東上。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是釁廟之禮。此言考宮獻羽,自爲主已入廟,則祭以成之,非釁禮,與彼異也。故《公羊傳》曰:「考宮者何?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謂祭爲考也。服虔云︰「宮廟初成,祭之,名爲考。將納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堅之。」其意謂考即是釁也。案《雜記》,釁廟之禮,止有雞羊;既不用樂,何由獻羽?言將納仲子之主,則是仍未入宮。然則作樂獻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宮,唯當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蘇氏云︰不稱夫人宮者,桓宮、僖宮不言公,則仲子例不合稱夫人宮也。不稱廟而言宮者,於經例周公稱大廟,羣公稱宮,故仲子依例稱宮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壞」,大廟稱室者,謂大廟之室屋壞耳。若傳文,則大廟或稱宮,即「大宮之椽」是也,羣公或稱廟,即「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也。

  邾人、鄭人伐宋。 【注】邾主兵,故序鄭上。 【疏】注「邾主」至「鄭上」。 ○正義曰:天下有道,諸侯不得專行征伐。春秋之時,專行征伐,以其不禀王命,故以主兵爲首。雖小國主兵,即序於大國之上,欲見伐由其國,善惡所歸故也。雖大夫爲主,國君從之,亦序主兵於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注云︰「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經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國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 【注】無傳。蟲食苗心者爲災,故書。 【音義】○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食苗心,螟。食葉,𧎢。食節,賊。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難知也。」李巡曰:「食禾心爲螟,言其姦,冥冥難知也。食禾葉者,言其假貣無厭,故曰𧎢也。食其節者,言其貪狼,故曰賊也。食其根者,言其稅取萬民財貨,故曰蟊也。」孫炎曰:「皆政貪所致,因以爲名。」郭璞曰:「分別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孫炎以政致爲名,舍人、郭璞以食處爲名。陸機《疏》云︰「舊說螟、𧎢、蟊、賊,一種蟲也,如言寇、賊、姦、宄,內外言之耳。故犍爲文學曰:此四種蟲皆蝗也。實不同,故分別釋之。」然則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處爲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注】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音義】○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義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將葬,弔於宮。」君親弔之而不書者,弔喪問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襃貶,如此小事,例皆不書。葬若國家所營,則亦不可不書。大夫之葬,皆臣子自爲,非公家所及,事不關國,無以得書葬也。他國之君書葬者,遣使往會,須書君命故耳。

  宋人伐鄭,圍長葛。 【注】潁川長社縣北有長葛城。

隱公五年傳 编辑

  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臧僖伯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 【注】臧僖伯,公子彄也。僖,謚也。大事,祀與戎。 【音義】○觀魚者,本亦作漁者。 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 【注】材謂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也。器用,軍國之器。 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行,所以敗也。 【注】言器用衆物不入法度,則爲不軌不物,亂敗之所起。 【音義】○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數也。 【疏】「觀魚者」。 ○正義曰:《說文》云:「漁,捕魚也。」然則捕魚謂之魚。《天官》:「䱷人,掌以時䱷爲梁。」「凡䱷者,掌其政令。」是謂捕魚爲魚。魚者,猶言獵者也。 ○「臧僖」至「敗也」。 ○正義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者,物謂事物,旌旗車服之屬。若其爲教戰祭祀等大事,故布設陳列則可。如其細碎盤遊,雖陳其物,不堪足以講習大事。止謂不爲大事而陳此物,故云不足以講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備器用者,材謂皮革齒牙之屬。若其爲飾器用,故狩獵取材則可。如其因遊宴戲樂,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備飾器用。止謂不爲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備器用也。人君一國之主,在民之上,當直己而行之,以法敺民而納之於善,故云「人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言當爲軌、爲物,納民於其中也。既言民歸軌物,更解軌物之名。故講習大事,以準度軌法度量,謂之爲軌。準度軌量,即謂習戰、治兵、祭祀之屬是也。取鳥獸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飾,謂之爲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飾軍國之器是也。劉炫云︰「捕魚獵獸,其事相類。此諫大意,言人君可觀獵獸,不可觀捕魚。凡物者,廣言諸物,鳥獸魚鼈之類也。材謂所有皮革毛羽之類也。器謂車馬兵甲,軍國所用之物也。凡此諸物,捕之不足以講習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備器用,如此者則人君不親舉焉。」其意言獵之坐作進退,可以教戰陳,獸之齒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觀之。捕魚不足以教戰陳,鱗甲不足以爲器用,人君不宜觀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軌,舉動不順器服,不當其物,上下無章,如是則謂之荒亂之政也。亂政數行,國家之所以禍敗也。其意言魚非講事,是不軌;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觀魚,是爲亂國之政,禍敗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軌量,正謂順時狩獵以教習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謂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以習威儀」,覆此講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則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別言川澤之實,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觀魚,辭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與戎」。 ○正義曰: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書「公子彄卒」是也。謚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爲謚也。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不得祖諸侯,乃以王父之字爲氏。計僖伯之孫始得以臧爲氏,今以僖伯之上已加臧者,蓋以僖伯是臧氏之祖,傳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知大事,祀與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鳥獸之肉,不登於俎」故也。劉炫云︰「田獵止教戎,而言祀者,獵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廟器』,見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義曰:車馬、旌旗、衣服、刀劒,無不皆有法度。器用衆物不入法度,廣言之也。器不當法,用非其物,則爲不軌不物,政不在君,則亂敗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獮、冬狩, 【注】蒐,索,擇取不孕者。苗,爲苗除害也。獮,殺也;以殺爲名,順秋氣也。狩,圍守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也。 【音義】○蒐,所求反,索也。獮,息淺反,《說文》作𤣔。《穀梁傳》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證反,爲苗,于僞反。 【疏】注「蒐索」至「擇也」。 ○正義曰:《爾雅‧釋天》四時之獵名與此同,說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禮‧大司馬職》:「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其名亦與此同。鄭玄解苗田與此小異,言「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孫炎亦然。桓四年《公羊傳》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與《禮》異,又復夏時不田。《穀梁傳》曰:「四時之田,皆爲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與《禮》異者,良由微言既絶,曲辨妄生。丘明親受聖師,故獨與《禮》合。漢代古學不行,明帝集諸學士作《白虎通義》,因《穀梁》之文爲之生說,曰:「王者、諸侯所以田獵何?爲苗除害,上以共宗廟,下以簡集士衆也。春謂之田何?春,歲之本,舉本名而言之也。夏謂之苗何?擇其懷任者也。秋謂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謂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時之田,揔名爲田何?爲田除害也。」案:苗非懷任之名,何云「擇去懷任」?秋獸盡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雖名通義,義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禮》、《左傳》、《爾雅》之文而爲之說,其名亦有意焉。雖復春獵,獲則取之,不能擇取不孕;夏獵所取無多,不能爲苗除害。爲因時異而變文耳。謂之獵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獵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農隙以講事也。 【注】各隨時事之間。 【音義】○隙,去逆反。 【疏】注「各隨時事之間」。 ○正義曰:隙訓間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簡選間日。雖則農月,必有間時,故曰隨時事之間也。仲冬,農之最隙,故大備禮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 【注】雖四時講武,猶復三年而大習。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禮畢,整衆而還。振,整也。旅,衆也。 【音義】○振,之慎反,整也。復,扶又反,下同。 【疏】注「雖四」至「衆也」。 ○正義曰:雖每年常四時講武,猶復三年而一大習,猶如四時常祀,三年而復爲禘祭,意相類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禮畢,整衆而還。振訊是整理之義,故振爲整也。「旅,衆也」,《釋詁》文。治兵振旅,坐作進退,其禮皆同。所異者,唯長幼先後耳。《釋天》云︰「出爲治兵,尚威武也;入爲振旅,反尊卑也。」孫炎曰:「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入則尊老在前,復常法也。」莊八年《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公羊傳》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是其禮同也。」何休《公羊》爲「出曰祠兵」,休云︰「殺牲饗士卒。」鄭玄《詩》箋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見本異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時教之,但於三年大習,詳其文耳。《周禮》「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時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衆,專心於農;秋即繕甲厲兵,將威不軌:故異其文耳。 歸而飲至,以數軍實, 【注】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 【音義】○數,所主反,注同。械,戶戒反。 【疏】注「飲於」至「獲也」。 ○正義曰:桓二年傳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彼飲至在廟,知此言飲至,亦飲於廟也。軍之資實,唯有車徒、器械,獵則有所獲。《詩序‧車攻》美宣王「脩車馬,備器械」,「因田獵而選車徒」,故知數軍實者,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說文》云︰「械,器之揔名。」虞喜云︰「器械謂鎧甲、兜鍪也。」宣十二年傳言:楚國「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傳曰:「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二注並云「軍器」,不言「車徒及所獲」者,彼無獵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 【注】車服旌旗。 【疏】注「車服旌旗」。 ○正義曰:《周禮‧巾車職》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職》曰:「凡兵事,韋弁服」,「凡甸,冠弁服」。鄭玄云︰「甸,田獵也。」計田獵當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習兵大禮,不宜乘田車,服田服,天子蓋乘革路,服韋弁也。在軍君臣同服,公卿以下蓋亦乘兵車、服兵服也。其旌旗,則尊卑異建。治兵之禮,爲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馬職》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遂以獮田。」鄭玄云︰「軍吏,諸軍帥也。師都,遂大夫也。鄉遂,鄉大夫也。或載旜,或載物。衆屬軍吏,無所將也。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謂公邑大夫。載者,以其將羨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載者,以其屬衛王也。凡旌旗,有軍衆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然則治兵旌旗,當如《司馬職》文也。按《司常職》云︰「及國之大閱,贊司馬頒旗物。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里建旟,縣鄙建旐,道車載旞,斿車載旌。」計大閱治兵,俱是教戰,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鄭玄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然則大閱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軍之禮。此「三年治兵」與「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當不異。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馬職》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馬職》「教治兵」,「王載大常」,所以《巾車》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爲王田,春夏則大麾,秋冬則大常,旌旗所用雖如治兵之時,然王若親軍,則建大白。 明貴賤,辨等列, 【注】等列,行伍。 【音義】○辨,如字,又方免反,別也。行,戶郎反。 順少長, 【注】出則少者在前,還則在後,所謂順也。 【音義】○少,詩照反,注皆同。長,丁丈反,下注同。 習威儀也。鳥獸之肉,不登於俎, 【注】俎,祭宗廟器。 【音義】○鳥獸之肉,一本作其肉。俎,莊呂反。 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 【注】謂以飾法度之器。 【疏】「鳥獸」至「於器」。 ○正義曰:《說文》云︰「革,獸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則有毛爲皮,去毛爲革。《周禮》掌皮「秋斂皮,冬斂革」,以其小異,故別時斂之,散文則皮、革通也。頷上大齒謂之爲牙。鳥翼長毛謂之爲羽。齒、牙、毛、羽各自小異,故歷言之也。「登於俎」,謂升俎以共祭。「登於器」,謂在器以爲飾。諸器之飾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廟器」。 ○正義曰:饗燕之饌,莫不用俎,獨言宗廟器者,明田獵取禽,主爲祭祀,若止共燕食,則公亦不爲。下注云「法度之器」,其義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舉。登訓爲升。服虔以上「登」爲「升」,下「登」爲「成」。二「登」不容異訓。且云「不成於器」,爲不辭矣。又器以此物爲飾,寧復待之乃成也?《周禮‧䱷人》:「凡祭祀,共其魚之鮮薧。」特牲、少牢,祭祀之禮,皆有魚爲俎實。「肉登於俎,公則射之」,而以觀魚爲非禮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謂妄出遊獵,雖取鳥獸,元不爲祭祀。不登於器,亦謂盤遊,元不爲取材,以飾器物。今公觀魚,乃是遊戲,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雖君所親,至於庶羞雜物,細小之倫,雖爲祭祀,亦君不射。《禮》水土之品,籩豆之物,苟可薦者,莫不咸在,豈皆公親之也?劉炫云︰「此言田獵之時,小鳥、小獸,則公不射。雖講事而田,尚不射小物,況魚非講事,不宜輒舉。」不謂登俎之物皆公所親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則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皁𨽻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注】士臣皁,皁臣輿,輿臣𨽻。言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是小臣有司之職,非諸侯之所親也。 【音義】○射,食亦反。皁,才早反。輿音餘。猥,烏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義曰:山林之實,謂材木樵薪之類。川澤之實,謂蔆芡魚蟹之屬。此皆器用之所資,須賤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親及之也。此雖意諫觀魚,而廣言小事,故注云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非諸侯所親也。雜猥,謂諸雜猥碎也。資,謂器之資財待此而備,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穀梁傳》曰:「《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尸大功。魚,卑者之事也,公觀之,非正。」與此同也。若然,《月令》:季冬「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嘗魚,先薦寢廟」。彼《禮》「天子親往」,此譏公者,彼以「時魚絜美」,取之以薦宗廟,特重其事。天子親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爲戲樂。隱公觀魚,志在遊戲,故譏之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 【注】孫辭以略地。略,揔攝巡行之名。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 【音義】○行,下孟反。 【疏】注「孫辭」至「否矣」。 ○正義曰:僖九年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又十六年傳曰:「謀鄫且東略也。」略者,巡行之名也。公曰「吾將略地焉」,言欲案行邊竟,是孫辭也。若國竟之內,不應譏公遠遊。且言「遠地」,明是他竟也。《釋例》曰:「舊說棠,魯地。據傳公辭欲略地,則非魯竟也。」《釋例‧土地名》:「棠在魯部內,云本宋地,蓋宋、魯之界上也。」 遂往,陳魚而觀之。 【注】陳,設張也。公大設捕魚之備而觀之。 【音義】○捕音步,一音搏。 僖伯稱疾,不從。書曰「公矢魚于棠」,非禮也,且言遠地也。 【注】 【音義】○從,才用反。竟音境。 【疏】注「矢亦陳也」。 ○正義曰:《釋詁》云︰「矢,陳也」。

  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 【注】曲沃,晋別封成師之邑,在河東聞喜縣。莊伯,成師子也。翼,晋舊都,在平陽絳邑縣東。邢國在廣平襄國縣。 【音義】○沃,烏毒反。 【疏】注「曲沃」至「國縣」。 ○正義曰:《晋國侯爵譜》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後也。成王滅唐而封之。今大原晋陽縣是也。燮父改之曰晋。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今河東聞喜縣是也。穆侯徙都絳。鄂侯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定公三十一年,獲麟之歲也。出公八年,而《春秋》之傳終矣。出公十七年卒。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韓、趙、魏滅晋也。」《地理志》云︰「河東聞喜縣,故曲沃也」,「武帝元鼎六年行過,改名。」應劭曰:「武帝於此聞南越破,改曰聞喜。」《志》又曰:「趙國襄國縣,故邢國。」然則於漢屬趙國,於晋屬廣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隨。 【注】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晋內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傳具其事,爲後晋事張本。曲沃及翼本末見桓二年。隨,晋地。 【音義】○傳具,一本作傳。見,賢遍反。

  夏,葬衛桓公。衛亂,是以緩。 【注】有州吁之亂,十四月乃葬。傳明其非慢也。

  四月,鄭人侵衛牧, 【注】牧,衛邑。經書「夏四月葬衛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後,故不復備舉經文。三年「君氏卒」,其義亦同,他皆倣此。 【音義】○牧,州牧之牧,徐音目。 以報東門之役。 【注】東門役在四年。 衛人以燕師伐鄭。 【注】南燕國,今東郡燕縣。 【音義】○燕,於賢反,國名。 【疏】注「南燕」至「燕縣」。 ○正義曰:燕有二國,一稱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別之。《世本》:「燕國姞姓。」《地理志》:東郡燕縣,「南燕國,姞姓,黃帝之後」也。小國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謚,唯莊二十年燕仲父見傳耳。 鄭祭足、原繁,洩駕以三軍軍其前,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燕人畏鄭三軍,而不虞制人。 【注】北制,鄭邑,今河南城皋縣也,一名虎牢。 【音義】○洩,息列反。曼音萬。 六月,鄭二公子以制人敗燕師于北制。 【注】二公子,曼伯、子元也。 君子曰:「不備不虞,不可以師。」

  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 【注】春,翼侯奔隨,故立其子光。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 【注】郕,國也,東平剛父縣西南有郕鄉。 【音義】○父音甫。 【疏】注「郕國」至「郕鄉」。 ○正義曰:《史記‧管蔡世家》稱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後世無所見」。既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謚。唯文十二年郕大子朱儒奔魯,書曰「郕伯來奔」,見於經、傳,則郕國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宮,將萬焉。 【注】萬,舞也。 【疏】注「萬舞也」。 ○正義曰:案《公羊傳》曰:「萬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羽舞也。」則萬與羽不同。今傳云「將萬焉」,「問羽數於衆仲」,是萬與羽爲一者,萬、羽之異,自是《公羊》之說。今杜直云︰「萬,舞也」,則萬是舞之大名也。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廟唯有羽舞無干舞者,「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劉炫云︰「《公羊傳》曰萬者云云,籥者云云,羽者爲文,萬者爲武。武則左執朱干,右秉玉戚;文則左執籥,右秉翟。此傳將萬問羽,即似萬、羽同者,以當此時萬、羽俱作,但將萬而問羽數,非謂羽即萬也。經直書羽者,與傳互見之。」 公問羽數於衆仲。 【注】問執羽人數。 對曰:「天子用八, 【注】八八六十四人。 諸侯用六, 【注】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義曰:何休說如此。服虔以「用六」爲六八四十八,大夫「四」爲四八三十二,士「二」爲二八十六。杜以舞勢宜方,行列既減,即每行人數亦宜減,故同何說也。或以襄十一年鄭人賂晋侯以「女樂二八」爲二佾之樂,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斯不然矣。彼傳見晋侯減樂之半以賜魏絳,因「歌鍾二肆」,遂言「女樂二八」,爲下半樂張本耳,非以二八爲二佾。若二八即是二佾,鄭人豈以二佾之樂賂晋侯,晋侯豈以一佾之樂賜魏絳? 大夫四, 【注】四四十六人。 士二, 【注】二二四人。士有功,賜用樂。 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 【注】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也。八風,八方之風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風,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節其制而序其情。 【音義】○八音,金鍾、石磬、絲琴瑟、竹簫管、土塤、木柷敔、匏笙、革鼓也。八方之風,謂東方谷風,東南清明風、南方凱風、西南涼風、西方閶闔風、西北不周風、北方廣莫風、東北方融風。匏,白交反。蹈,徒報反。 【疏】「夫舞」至「八風」。 ○正義曰:舞爲樂主,音逐舞節,八音皆奏,而舞曲齊之,故舞所以節八音也。八方風氣寒暑不同,樂能調陰陽,和節氣。八方風氣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風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義曰:八音爲「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周禮‧大師職》文也。鄭玄云︰「金,鍾鎛也;石,磬也;土,塤也;革,鼓鼗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簫也。」八風,八方之風者,服虔以爲八卦之風;乾音石,其風不周;坎音革,其風廣莫;艮音匏,其風融;震音竹,其風明庶;巽音木,其風清明;離音絲,其風景;坤音土,其風涼;兌音金,其風閶闔。《易緯‧通卦驗》云︰立春調風至,春分明庶風至,立夏清明風至,夏至景風至,立秋涼風至,秋分閶闔風至,立冬不周風至,冬至廣莫風至。風體一也,逐天氣、隨八節而爲之立名耳。調與融一風一名。昭十八年傳曰「是謂融風」,是其調、融同也。沈氏云︰案《樂緯》云,坎主冬至,樂用管;艮主立春,樂用塤;震主春分,樂用鼓;巽主立夏,樂用笙;離主夏至,樂用絃;坤主立秋,樂用磬;兌主秋分,樂用鍾;乾主立冬,樂用柷敔。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說,未知孰是,故兩存焉。更說制樂之本,節音行風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風,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節其禮制,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蘊結也。《蟋蟀》詩曰:「無已大康,職思其居。」是節其制也。舜歌《南風》曰:「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人之財兮。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慍兮。」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 【注】唯天子得盡物數,故以八爲列。諸侯則不敢用八。 公從之。於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 【注】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僭而用之。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衆仲,衆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 【音義】○佾音逸。僭,子念反。 【疏】注「魯唯」至「用六」。 ○正義曰:襄十二年傳曰魯爲諸姬「臨於周廟」,是魯立文王之廟也。文王,天子自然用八。《禮記‧祭統》曰:「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成王康王」「賜之以重祭」,「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明堂位》曰「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周公之廟用八也。傳曰「始用六佾」,則知以前用八。何休云︰「僭,齊也。下傚上之辭。」魯之僭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僭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廟用八佾,他公之廟遂因仍僭而用之。今隱公詳問衆仲,衆仲因明大典,公從其言,於仲子之廟初獻六羽,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謂仲子之廟用六佾,他公則仍用八也。至襄、昭之時,魯猶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傳》稱,昭公謂子家駒曰:「吾何僭哉?」荅曰:「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禮也。」是昭公之時僭用八也。此減從正禮,尚書於經,若更僭非禮,無容不書。自此之後,不書僭用八佾,知他廟僭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證: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於鄭曰:「請君釋憾於宋,敝邑爲道。」 【注】釋四年再見伐之恨。 ○道音導,本亦作導。鄭人以王師會之。王師不書,不以告也。伐宋,入其郛,以報東門之役。郛,郭也。東門役在四年。 【音義】○郛,芳夫反,下同。 宋人使來告命。 【注】告命,策書。 公聞其入郛也,將救之。問於使者曰:「師何及?」對曰:「未及國。」 【注】忿公知而故問,責窮辭。 【音義】○使,所吏反,下同。 公怒,乃止,辭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難,今問諸使者,曰『師未及國』,非寡人之所敢知也。」 【注】爲七年公伐邾傳。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 【注】諸侯稱同姓大夫,長曰伯父,少曰叔父。有恨,恨諫觀魚不聽。 【疏】注「諸侯」至「不聽」。 ○正義曰:《詩‧伐木》篇毛傳曰:「天子謂同姓諸侯,諸侯謂同姓大夫,皆曰父,異姓則稱舅。」《覲禮》載天子呼諸侯之稱,曰:「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則曰叔舅。」然則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大夫無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長少爲異。莊十四年傳稱鄭厲公謂原繁爲伯父。《禮記‧祭統》稱衛莊公呼孔悝爲叔舅。諸侯呼異姓大夫爲伯舅,同姓大夫爲叔父者,雖則無文,明亦然矣。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則子臧此時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隱公之親叔父也。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注】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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