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

大總統令各部及衛戍總督曁各都督 (呈副總統咨各省都督)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
1912年
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十四條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頁

中華民國敎育部總長蔡爲(呈咨)送事:案照本部前擬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十四條(電陳鈞案,通電貴府)並聲明,印文課程表隨發在案。茲經規定普通敎育暫行課程之標準十一條,將小學、中學、師範學校各種課程表分別揷入。至各地方風土財力,以及種種關繫之不同,或有不能不酌量變通者,業將可以變通之處一一明載。條文仍俟將來規定完全學制頒布遵定。爲此,連同前此電開辦法十四條,印刷齊全,備文(呈咨)送卽乞飭發所屬,轉發各學校,一體遵行,實爲公便。須至咨者。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1.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