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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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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命令
制定机关: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4212704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21350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6300788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90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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