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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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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命令
制定机关: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化部
中华民国94年11月1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 0942127045-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96年12月4日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 0962135033 号令修正发布第 8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6年7月27日
文化部文授资局综字第 10630078881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108年9月26日
文化部文授资局迹字第 10830090701 号令修正发布第 4~6、10 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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