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1959年6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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