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證明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證明的規定
1959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公證處,各地外事處、分處: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已經決議撤銷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於1955年11月14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寄往國外應用的文件證明程序」的通知中關於公證證明和領事認證的兩種方式中的第二種即:「2.公證機關證明-司法部證明-外交部認證」的規定應即作廢。今後各地按照第二種方式在涉外文件上辦理公證證明後,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領事司認證。關於認證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費用等,仍按照過去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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