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0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