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3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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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12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1999〕軍法呈字第19號《關於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能否適用刑法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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