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释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3〕1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8日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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