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法釋〔2023〕1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8日



根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應當適用域外法律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一)由當事人提供;

(二)通過司法協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七)其他適當途徑。」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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