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9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20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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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9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dit this on Wikidata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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