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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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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