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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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dit this on Wikidata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dit this on Wikidata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 Edit this on Wikidata
公布日期2000年2月16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施行日期2000年2月24日 Edit this on Wikidata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dit this on Wikidata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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