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2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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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8月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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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2000年8月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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