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2000年8月8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8〕144號《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該向何人民法院請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請示的第一個問題,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請示的第二個問題,我院法釋〔1998〕27號批覆已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答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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