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第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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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 |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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