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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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 |
為規範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解釋如下: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相對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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