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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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2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



為規範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解釋如下: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相對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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