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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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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