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释第6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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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4年6月2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4年6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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