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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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6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4年6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號《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因履行清算職責對他人違約或者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發生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的,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破產程序中一併處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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