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4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1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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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號《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因履行清算職責對他人違約或者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發生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的,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破產程序中一併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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