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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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4年10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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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

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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