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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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
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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