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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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4年10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對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關於

僧人遺產處理意見的復函

(1994年10月13日)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司:

你司《關於對僧人遺產的處理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僧人個人遺產的繼承問題並無例外規定,因而,對作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後,其有繼承權的親屬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尚不能否定。僧人個人遺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是繼承法和民法通則公布施行後遇到的新問題,亦是立法尚未解決的問題。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釋。建議你們向立法機關反映,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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