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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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
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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