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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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關於《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
暫行規定》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號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在審理案件中是否適用《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的請示,經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呼和浩特市廢舊金屬管理暫行規定》中關於廢舊金屬出省區運輸必須辦理准運證,非法外運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以國務院有關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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