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01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法定期間本有不變期間與普通期間之別在不變期間 (如提起上告之期間聲明窒礙之期間等) 除法律所定以外不得依聲請或職權而為伸縮或停止至普通期間係不變期間外之法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得因聲請或職權而伸縮之在民訴律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來電所稱提出上告理由書之期間即屬普通期間之一種若因期間太促為當事人利益計本於職權伸長其期間仍與律文無所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