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1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查軍用子彈無論有無槍砲原為爆裂物之一種新刑法既無特別規定如遇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者自應按新刑法第二百條或二百零一條分別科斷若僅有槍砲而無子彈即不能認為爆裂物在特別法 (如軍械取締法) 未頒布以前應依第一條論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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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查軍用子彈無論有無槍砲原為爆裂物之一種新刑法既無特別規定如遇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者自應按新刑法第二百條或二百零一條分別科斷若僅有槍砲而無子彈即不能認為爆裂物在特別法 (如軍械取締法) 未頒布以前應依第一條論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