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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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8 頁 | |
茲分別解釋於後
(一)民刑確定判決互有牴觸當事人對於刑事部分得依刑訴律第四四四條第五款請求再審而民事再審之訴均得依民訴律第六零五條第十款規定聲請若民刑兩部分同時聲請再審則民事法庭應依民訴律第二四七條於刑事再審終結前中止民事進行俾免兩歧
(二)查民訴律第六一一條關於提起再審之訴其期間已有明文規定判決確定既逾五年自不得聲請再審
(三)凡不合再審條件斷無新解釋准許再審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