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兹分别解释于后

  (一)民刑确定判决互有抵触当事人对于刑事部分得依刑诉律第四四四条第五款请求再审而民事再审之诉均得依民诉律第六零五条第十款规定声请若民刑两部分同时声请再审则民事法庭应依民诉律第二四七条于刑事再审终结前中止民事进行俾免两歧

  (二)查民诉律第六一一条关于提起再审之诉其期间已有明文规定判决确定既逾五年自不得声请再审

  (三)凡不合再审条件断无新解释准许再审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