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4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4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8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來函所述情形 (甲乙因山場涉訟甲起訴時其價額係照二百元未滿計算迨判決後或因係爭山場曾經人工經營如樹木業已成林及開墾成熟之類或因原判決超過當事人請求範圍之外以致價額增加或因欲受上告審利益乙提起控告時始主張在二百元以上控告審並未加以審查即以核定而為事實之判決乙復提起上告) 應以子說為是 (子說控告審核定乙主張之訴訟價額無論是否經過審查但甲既未聲明異議則其因上告所受之利益即已逾二百元自應許其上告)

  (二)離婚案件除雙方協議離婚係絕對自由外一經涉訟依據男女平等原則於法律範圍內認有絕對自由惟所訴有無理由自應由法院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