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4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4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4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8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来函所述情形 (甲乙因山场涉讼甲起诉时其价额系照二百元未满计算迨判决后或因系争山场曾经人工经营如树木业已成林及开垦成熟之类或因原判决超过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以致价额增加或因欲受上告审利益乙提起控告时始主张在二百元以上控告审并未加以审查即以核定而为事实之判决乙复提起上告) 应以子说为是 (子说控告审核定乙主张之诉讼价额无论是否经过审查但甲既未声明异议则其因上告所受之利益即已逾二百元自应许其上告)

  (二)离婚案件除双方协议离婚系绝对自由外一经涉讼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于法律范围内认有绝对自由惟所诉有无理由自应由法院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