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67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9 頁 | |
查復訊判決為該公廨從前慣例所許經換文承認自為有效應以丑說為是 (丑說復訊判決雖不合法然為最後之判決收回公廨換文上有以往判決均認為有效並為最終之判決等語故應認為有效) 但該換文 (最終) 二字係指非合甲乙二種情形不能上訴者而言倘有再審原因依收回公廨章程第一條乙款仍可依法請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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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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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復訊判決為該公廨從前慣例所許經換文承認自為有效應以丑說為是 (丑說復訊判決雖不合法然為最後之判決收回公廨換文上有以往判決均認為有效並為最終之判決等語故應認為有效) 但該換文 (最終) 二字係指非合甲乙二種情形不能上訴者而言倘有再審原因依收回公廨章程第一條乙款仍可依法請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