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89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3 頁 | |
查告訴人之委任律師係代行告訴其委任不以律師為限 (參照刑訴律第二六七條) 與被告人之委任律師係出庭辯護者其性質不同凡由律師代行告訴之案其被告不必概須律師辯護代行告訴雖偵查亦可出庭若辯護則依該省暫准援用之刑訴條例第一七八條限於預審以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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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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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告訴人之委任律師係代行告訴其委任不以律師為限 (參照刑訴律第二六七條) 與被告人之委任律師係出庭辯護者其性質不同凡由律師代行告訴之案其被告不必概須律師辯護代行告訴雖偵查亦可出庭若辯護則依該省暫准援用之刑訴條例第一七八條限於預審以後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