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8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8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8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告诉人之委任律师系代行告诉其委任不以律师为限 (参照刑诉律第二六七条) 与被告人之委任律师系出庭辩护者其性质不同凡由律师代行告诉之案其被告不必概须律师辩护代行告诉虽侦查亦可出庭若辩护则依该省暂准援用之刑诉条例第一七八条限于预审以后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