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9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5 頁 | |
查係爭屍骸案件在現行民訴律並無特別規定自屬通常訴訟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主張現行民訴律既無特別規定係爭屍骸案件其訴訟之標的雖與告爭山地有別要為通常訴訟之一種其事物管轄之標準應即依同律第五條辦理) 至訴訟標的之計算方法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三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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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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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係爭屍骸案件在現行民訴律並無特別規定自屬通常訴訟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主張現行民訴律既無特別規定係爭屍骸案件其訴訟之標的雖與告爭山地有別要為通常訴訟之一種其事物管轄之標準應即依同律第五條辦理) 至訴訟標的之計算方法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