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0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5 頁 | |
查再審之訴以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為聲請理由若在前訴訟進行中業已指出之書狀而查據原判及筆錄未經原法院審核者嗣由當事人發見自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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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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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再審之訴以發見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為聲請理由若在前訴訟進行中業已指出之書狀而查據原判及筆錄未經原法院審核者嗣由當事人發見自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