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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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著作权法基础 编辑

第一条(版权法的使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严格建立了作品使用的制度和秩序,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著作权保护原则)

保护版权法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贯政策。 国家保障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条(作品使用原则)

正确使用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条件。 国家规定使用作品的程序和方法,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邻接权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表演、录制、录制和播放的人的权利。

第五条(外国人著作权保护)

已签署我国所签署条约的其他国家的公司或个人的著作权受条约保护。但是,缔约国以外国家的法人或者个人在我国首次发表作品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版权保护的除外)

禁止出版、出版、表演、广播、放映或展览的作品的版权不受保护。

第七条(版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版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著作权主体 编辑

第八条(版权标的选择的基本要求)

明确著作权主体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有关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性、客观性和现实性的原则确定著作权的主体。

第九条(版权对象)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下。
科学文章、小说和诗歌等作品
音乐作品
歌剧、戏剧、教学艺术、舞蹈等表演艺术作品
影视作品,如电影、电视剧合辑
绘画、雕塑、工艺品、书法、设计等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
图形作品,例如地图、图表、绘图、示意图和模型
计算机程序工作

第十条(邻接权标的)

以整理、整理、改编、润饰、改编、翻译等方法对原作品进行改写而创作的作品,作为独立作品享有著作权。 将传统民间传说改写为现代语言的作品也受版权保护。

第十一条(编译对象)

词典和选集等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编辑工作必须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方面具有创造性。

第十二条(版权除外)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数据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第三章 著作权人 编辑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是在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领域创作作品的人,或者继承其权利的人。 版权所有者对作品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

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如下。 决定作品出版的权利 在作品中被命名的权利 不改变作品名称、内容、形式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如下。

复制、表演或广播作品的权利
展示或分发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以编排、编排、改编、润色、改编、翻译等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而创作新作品的权利
编辑作品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版权)

以个人名义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归创作者所有。 以企业、企业、组织名义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企业、企业、组织所有。

第十七条(共有版权)

两人或多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创作者共同所有。 共同著作权由著作权人协议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视觉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视频作品的版权属于制作者。用于影视作品制作的小说、剧本、音乐、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独立行使。

第十九条(原著作权人权利保护)

对作品进行改写、编辑,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权利。

第二十条(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仅保留给创作作品的人。 个人权利不能转让或继承,并受到无限期保护。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人财产权的转移)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或继承。 如果您打算将您的财产权转让给其他国家的公司或个人,您必须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作品的产权继承)

对作品享有财产权的机构、企业、组织解散的,继承权由继承的机构、企业、组织保留。

第二十三条(作品产权保护期)

作品的产权从作品发表之日起至作品创作者去世 50 年后均受到保护。 联合作品的产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至最后一位创作者去世后 50 年均受到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品产权保护期)

以机构、企业、组织名义创作的作品、影像作品的产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保护。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

著作权保护期自作品发表或创作者死亡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四章 作品的使用 编辑

第二十六条(作品使用的基本要求)

作品的使用是通过复制、表演、广播、展览、发行、改编、编辑等方式传播作品的重要事项。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要求使用作品。

第二十七条(作品的使用和许可)

作品的使用由版权所有者完成。 经著作权人许可,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也可以使用作品。 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经有关机构批准,可以使用作品。

第二十八条(优先使用作品的条件)

属于机关、企业、组织的公民因履行职责创作的作品,该机关、企业、组织可以优先使用。

第二十九条(作品使用范围、作品使用权转让)

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必须在许可或者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作品。 经许可或者批准使用作品的机构、企业、团体和公民,可以将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得许可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澄清作品来源)

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在作品创作中使用已经发表的照片、文字等作品,应当公开出处。 尚未发表的作品不能发表。因不得已而不能透露作品来源的,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有关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作品使用费)

使用作品的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必须向著作权人缴纳相应的费用。 制定费率的业务由价格制定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未经授权使用作品)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使用作品如下:

复制或翻译作品供个人或家庭使用时
为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保存、展示、阅读、借阅而复制作品时
为学校教育而复制、广播或改编作品时
状态管理所需的作品被复制、广播或用于编译时
广播介绍作品或在报刊上发表时
引用作品时
如果工作是免费进行的
复制安装在公共场所的作品时
当以盲文为盲人录制或复制作品时

第五章 相邻接权人 编辑

第三十三条(相邻权利人的义务)

著作权人是使用作品表演、录制、录制或播放作品的人,或者继承其权利的人。 表演、录制、录制或播放的人不得侵犯版权所有者对使用作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相邻权利人的行使权利)

使用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可以公开其姓名或者复制、播放该表演。 您可以根据需要分发副本。

第三十五条(备案权和邻接权人备案)

使用作品制作录音或录制材料的人可以复制它。 如有必要,我们可能会分发录音、录制材料或复制品。

第三十六条(相邻权利人的广播权)

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广播的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进行再现。

第三十七条(与作者相关的文章的使用)

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使用表演、录制、录制的资料或者广播节目,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支付适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邻接权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表演、录制、录制、播放之时至50年。 保护期从演出、录制、录制、播出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邻接权的转让和继承)

相邻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

第四十条(与作者相邻的未经授权的使用)

只有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表演、录音或录制材料和广播。

第六章 版权业务的指导和控制 编辑

第四十一条(著作权项目指导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加强对版权业务的指导和控制,是国家版权保护政策落实的基本保障。 国家要加强对版权业务的指导和控制。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业务指导)

版权项目的指导由出版指导机构、文化指导机构和科技指导机构在内阁统一指导下提供。 出版指导机构、文化指导机构、科技指导机构应当建立著作权业务制度,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

第四十三条(版权项目代理机构)

出版指导机构、文化指导机构、科技指导机构可以设立著作权业务所需的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它是由内阁批准的。

第四十四条(禁止模仿、抄袭作品)

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不得复制、抄袭他人提交出版的作品。

第四十五条(著作权项目的监督管理)

版权业务

一是由出版指导机构、文化指导机构、科技指导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出版指导机构、文化指导机构、科技指导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督管理,不得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侵犯著作权或著作权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害。

第四十七条(行政或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负责人违反本法,对著作权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争端解决)

与著作权有关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机关解决。

版权说明 编辑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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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许可协议授权,此协议允许自由使用、发布和创作衍生作品,只要此协议未更改并明确标示,且内容来自于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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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采用GNU自由文档协议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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