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2)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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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著作權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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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版權法的使命)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嚴格建立了作品使用的制度和秩序,以保護作者的權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條(著作權保護原則)

保護版權法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貫政策。 國家保障創作者的創作活動,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三條(作品使用原則)

正確使用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條件。 國家規定使用作品的程序和方法,並嚴格遵守。

第四條(鄰接權保護原則)

國家保護使用著作權作品進行表演、錄製、錄製和播放的人的權利。

第五條(外國人著作權保護)

已簽署我國所簽署條約的其他國家的公司或個人的著作權受條約保護。但是,締約國以外國家的法人或者個人在我國首次發表作品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第六條(版權保護的除外)

禁止出版、出版、表演、廣播、放映或展覽的作品的版權不受保護。

第七條(版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國家發展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版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著作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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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版權標的選擇的基本要求)

明確著作權主體是著作權保護的前提。 有關機構應當根據科學性、客觀性和現實性的原則確定著作權的主體。

第九條(版權對象)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如下。
科學文章、小說和詩歌等作品
音樂作品
歌劇、戲劇、教學藝術、舞蹈等表演藝術作品
影視作品,如電影、電視劇合輯
繪畫、雕塑、工藝品、書法、設計等藝術作品
攝影作品
圖形作品,例如地圖、圖表、繪圖、示意圖和模型
計算機程序工作

第十條(鄰接權標的)

以整理、整理、改編、潤飾、改編、翻譯等方法對原作品進行改寫而創作的作品,作為獨立作品享有著作權。 將傳統民間傳說改寫為現代語言的作品也受版權保護。

第十一條(編譯對象)

詞典和選集等匯編作品受版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編輯工作必須在材料的選擇和安排方面具有創造性。

第十二條(版權除外)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數據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為著作權之對象。

第三章 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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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是在文學、藝術、科學和技術領域創作作品的人,或者繼承其權利的人。 版權所有者對作品擁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十四條(著作權人的個人權利)

版權所有者的個人權利如下。 決定作品出版的權利 在作品中被命名的權利 不改變作品名稱、內容、形式等的權利

第十五條(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版權所有者的財產權如下。

複製、表演或廣播作品的權利
展示或分發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權利
以編排、編排、改編、潤色、改編、翻譯等方式對作品進行修改而創作新作品的權利
編輯作品的權利

第十六條(擁有版權)

以個人名義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歸創作者所有。 以企業、企業、組織名義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企業、企業、組織所有。

第十七條(共有版權)

兩人或多人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創作者共同所有。 共同著作權由著作權人協議行使。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選舉代表來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視覺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視頻作品的版權屬於製作者。用於影視作品製作的小說、劇本、音樂、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可以獨立行使。

第十九條(原著作權人權利保護)

對作品進行改寫、編輯,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的權利。

第二十條(著作權人人身權利的保護)

版權所有者的個人權利僅保留給創作作品的人。 個人權利不能轉讓或繼承,並受到無限期保護。

第二十一條(著作權人財產權的轉移)

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繼承。 如果您打算將您的財產權轉讓給其他國家的公司或個人,您必須獲得相關機構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作品的產權繼承)

對作品享有財產權的機構、企業、組織解散的,繼承權由繼承的機構、企業、組織保留。

第二十三條(作品產權保護期)

作品的產權從作品發表之日起至作品創作者去世 50 年後均受到保護。 聯合作品的產權自作品發表之日起至最後一位創作者去世後 50 年均受到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作品產權保護期)

以機構、企業、組織名義創作的作品、影像作品的產權,自作品發表之日起50年保護。

第二十五條(著作權保護期的計算)

著作權保護期自作品發表或創作者死亡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

第四章 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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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作品使用的基本要求)

作品的使用是通過複製、表演、廣播、展覽、發行、改編、編輯等方式傳播作品的重要事項。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應當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要求使用作品。

第二十七條(作品的使用和許可)

作品的使用由版權所有者完成。 經著作權人許可,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也可以使用作品。 無法找到著作權人的,經有關機構批准,可以使用作品。

第二十八條(優先使用作品的條件)

屬於機關、企業、組織的公民因履行職責創作的作品,該機關、企業、組織可以優先使用。

第二十九條(作品使用範圍、作品使用權轉讓)

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必須在許可或者批准的範圍內使用作品。 經許可或者批准使用作品的機構、企業、團體和公民,可以將作品的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徵得許可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人或授權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條(澄清作品來源)

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在作品創作中使用已經發表的照片、文字等作品,應當公開出處。 尚未發表的作品不能發表。因不得已而不能透露作品來源的,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有關機構的批准。

第三十一條(作品使用費)

使用作品的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必須向著作權人繳納相應的費用。 制定費率的業務由價格制定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未經授權使用作品) 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使用作品如下:

複製或翻譯作品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時
為在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保存、展示、閱讀、借閱而複製作品時
為學校教育而複製、廣播或改編作品時
狀態管理所需的作品被複製、廣播或用於編譯時
廣播介紹作品或在報刊上發表時
引用作品時
如果工作是免費進行的
複製安裝在公共場所的作品時
當以盲文為盲人錄製或複製作品時

第五章 相鄰接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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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相鄰權利人的義務)

著作權人是使用作品表演、錄製、錄製或播放作品的人,或者繼承其權利的人。 表演、錄製、錄製或播放的人不得侵犯版權所有者對使用作品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相鄰權利人的行使權利)

使用作品進行表演的人可以公開其姓名或者複製、播放該表演。 您可以根據需要分發副本。

第三十五條(備案權和鄰接權人備案)

使用作品製作錄音或錄製材料的人可以複製它。 如有必要,我們可能會分發錄音、錄製材料或複製品。

第三十六條(相鄰權利人的廣播權)

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廣播的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攝影等方式進行再現。

第三十七條(與作者相關的文章的使用)

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使用表演、錄製、錄製的資料或者廣播節目,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支付適用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鄰接權保護期)

著作權保護期限為表演、錄製、錄製、播放之時至50年。 保護期從演出、錄製、錄製、播出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第三十九條(鄰接權的轉讓和繼承)

相鄰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

第四十條(與作者相鄰的未經授權的使用)

只有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表演、錄音或錄製材料和廣播。

第六章 版權業務的指導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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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著作權項目指導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加強對版權業務的指導和控制,是國家版權保護政策落實的基本保障。 國家要加強對版權業務的指導和控制。

第四十二條(著作權業務指導)

版權項目的指導由出版指導機構、文化指導機構和科技指導機構在內閣統一指導下提供。 出版指導機構、文化指導機構、科技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著作權業務制度,保護著作權人和鄰接權。

第四十三條(版權項目代理機構)

出版指導機構、文化指導機構、科技指導機構可以設立著作權業務所需的代理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它是由內閣批准的。

第四十四條(禁止模仿、抄襲作品)

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複製、抄襲他人提交出版的作品。

第四十五條(著作權項目的監督管理)

版權業務

一是由出版指導機構、文化指導機構、科技指導機構和有關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出版指導機構、文化指導機構、科技指導機構和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監督管理,不得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侵犯著作權或著作權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害。

第四十七條(行政或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企業、團體和公民個人的負責人違反本法,對著作權項目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爭端解決)

與著作權有關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仲裁或司法機關解決。

版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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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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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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