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樸司茅斯和約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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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樸司茅斯和約十五條
1905年9月25日

日俄樸司茅斯和約十五條

一九〇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

訂於樸 司茅斯

(按)明治三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光緒二十九 年六月)日本駐俄粟野公使向俄政府提出日俄兩 國在中韓兩國特殊利益希望劃 旋即提出協定草 案五條其最重要者俄認日在朝鮮之卓越利益日 俄在滿洲經營鐵道之特殊利益至十月三日日俄 公使向日政府提出對案關於日本對於中國所規定 之一切條項悉數削除嗣後談判數次關於滿洲問題 彼此固執三十七年二月六日駐俄日使向觀政府提 出斷絕國交文書八日夜半襲擊旅順之俄艦九日正 午擊破仁川之俄艦初十日 (卽光緒二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 〕日俄兩國同時宣戰明治三十八年六 月各依美國大總統之勸告和日本派小村壽太郎 爲首席全權高平小五郎爲席全派威特爲首 席全權洛專爲次席全櫂會晤於美國海軍要褸樸司 茅斯地方九月一日訂你戰條約九月五日訂購和條 約並追加附約兩款日俄戰爭途告終結

訂約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國皇帝陛下欲使兩國及兩 國之人民回復平和之幸福決定訂立媾和條約是 日本國皇帝陛下恃派外務部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 爵小村壽太郎及駐紮美國特命全櫂公使從三位動 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國皇帝陛下特派大學士內 總理大臣威特件及 美國特命全權大使俄國 前大臣洛専鶯全權委員各所全權交圈認 明俱屬妥善會商訂立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與全俄國皇帝陛下間及 兩國並兩國臣民間當平和親睦

認許第二條 國政府承認日本國於韓國之政軍事 經濟上均有特別之利益如指導保護監理等事日 本政府視爲必要者卽可措置不得阻礙干涉在韓 國之俄國臣民均應按照相待最優之他國臣民一 律看待不得歧視訂約兩國爲遜一切誤解之原因 起見彼此商尤於俄韓兩國交界間不得執事上 之措置致使迫俄韓兩國領土之安全

第三條 日俄兩國互相約定各事如左

撤兵一 除租界之遼東半島地域不計外所有在满洲之 兵當按本條約附約第一款所定由兩國同時全 數撤退

交還二 現被日俄兩國軍佔領及管理之蘆洲全部交 澄國接收施行政務然遼東半島地域不在此 限

利益
均沾
三 俄國政府明在満洲之領土上利益成優先的 讓與或專屬的議與有侵害情國主糧非一律均 霑者一些無之

第四條 日俄雨國彼此約定凡清岡在満洲爲發 商務工業起見所有一切辦法列國視爲當然者不 得阻礙

第五條 俄國政府以國政府之允許將旅順口大 讓與連灣並其附近顉土水之租借權內一部分之一 切權利及所讓與者轉移與日本政府俄國政府又 將該租界疆域內所造有一切公共及財產移讓 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國政府允諾 日本政府允將居住前開各地內之俄國臣民之財 產權當完全尊重

(按)中俄旅大租地條約因本條之協定即變爲中日旅大租地條約

讓與第六條 俄國政府允將由長春寬城子至旅順口之 鐵路及一切支路並在該地方鐵道內所附屬之一 鐵路切權利財產以及在該處鐵道內附屬之一切煤礦 或爲鐵道利益起見所經營之一切煤礦不受補償 且以國政府允許者均移讓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淸國政府承諾 (案)東省鐵道之南端支路自長春以南因本約之 協定卽變爲日本經營之南溝洲鐵道矣

鐵路第七條 日俄兩國約在滿洲地方各自經營專以商 工業爲目的之鐵道決不經營以軍事爲目的之闕 道

但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鐵道不在此 限

第八條 日俄兩國政府爲圖來徍輸運均便捷起 見安訂滿洲接續鐵道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別 約

讓舆第九條 俄國政府允將薩哈島南部及其附近一 切島嶼並各該處之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之主 權永遠讓與日本政府其讓與之境界北以北緯五 十度爲起點至該處界須按照本條約附約第二 條所載爲准

日俄兩國彼此商允在薩哈嗹島及其附近島嶼之 各自所屬領地内不築造堡壘及類於堡壘之軍事 上工作物及兩國約定凡軍事上之措置有礙於宗 谷海峽及海峽航海自由不得施設

居留
限制
第十條 居住於讓與日本國地域內之俄國人民可 出賣財産退還本國若仍欲留該地域時當服從 日本國之法律及管轄權至該住民經營事業行使 財產當由日本國完全保護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 國亦當撤回其居住權並放逐之但該住民之財產 當完全重

第十一條 俄國與日本國商允准日本國臣民在 日本海阿科枯海(譯音)佩林枯海(譯音)之俄國 所尉沿岸一帶有經營漁業之權以上約款經兩面 商尤不得於俄國及外國在彼處應有之權有所妨 礙

第十二條 日俄通商航海約因此大戰爭作廢現 在日本國政府及俄國政府允諾以開戰前所施行 之條約爲本另訂通商航海新約其未定以前所有 稅刑
均等
進口稅出口稅關章子口税船鈔並代表臣民船舶 由此彼國領土或由彼國進此國領土時之許 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優之國辦理

第十三條 本條約一經施行速將一切俘擴彼此交 還由日俄兩國政府各派接收俘擄之特別委員一 名專司其事彼此送證時應由交犯國將在該國某 處口岸可交還人數若干預先知照收犯國即由兩 國專派員或該員所派之有權代表員照以前通知 之口岸人數彼此交收

日俄兩國一俟交還俘擄完畢後將擄犯自被擄或 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還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 留養該犯之一切費用無賬互相交換俄國政府 應將日本實用數目中除去俄國實用數目尙差若 干常由俄國從述價還日本

第十四條 本條約當由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國 皇帝陛下批准從速在華盛頓交換自蓋印之日起 無論如何當於五十日以內由駐紮日本之法國公 反駐紮俄國之美國大使各通知所駐國之政府 宣布之後本條約內載各款一律實行

條文
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約糖就英文法文各兩本分別蓋印 其中詞意雖均符合然有誤解之時以法文憑本 約由南園全權委員在約内簽名蓋印

日俄樸司茅斯和約附約二條

编辑

一九〇五 年九月二 十五 日

日俄兩國按照本日所訂講和條約第三條及第九條 所載由兩國全權委員另立附約如左

第一條 此條應附於正約第三日兩國政府彼 此商允一講和約施行後即將洲地域内軍 撤兵隊同時開始撤退自諮和條約施行之日起以十八 個月爲限所有兩國在満洲之軍隊除遼東半島租 借地外一律撤退兩國佔領陣地之前敵軍隊當先 行撤退

訂約兩國可留置守備兵保護洲各自之鐵道線 路至守備兵人數每一基 *不過十五名之敷 由此數內日南軍司令官可因時減以至少 庭用之數爲之日本國及俄國軍司令官可 以上所定協商撤兵細目並設必要之方法 實行撤兵無論如何不得十八個月之限

第二條 此應附正約第九訂約兩國一俟本約 疆界施行後須從速各派數目相等之劑界委員哈 島之日國所屬確界劃清以垂久遠劇界委 核地勢之自然順北緯五十度平線直劃 有不能直劃必須傴出線以外時則偏出緯線 外若干度當男在他處偏入緯線内若干度以補償 至讓界附近之島嶼該委員等臘備及詳細書 將所劃界線維簽名呈由訂約批准 以上所增係講和正之附件一侯正約批准 附件 作批准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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