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朴司茅斯和约十五条

日俄朴司茅斯和约十五条
1905年9月25日

日俄朴司茅斯和约十五条

一九〇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

订于朴 司茅斯

(按)明治三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光绪二十九 年六月)日本驻俄粟野公使向俄政府提出日俄两 国在中韩两国特殊利益希望划 旋即提出协定草 案五条其最重要者俄认日在朝鲜之卓越利益日 俄在满洲经营铁道之特殊利益至十月三日日俄 公使向日政府提出对案关于日本对于中国所规定 之一切条项悉数削除嗣后谈判数次关于满洲问题 彼此固执三十七年二月六日驻俄日使向观政府提 出断绝国交文书八日夜半袭击旅顺之俄舰九日正 午击破仁川之俄舰初十日 (即光绪二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 〕日俄两国同时宣战明治三十八年六 月各依美国大总统之劝告和日本派小村寿太郎 为首席全权高平小五郎为席全派威特为首 席全权洛专为次席全櫂会晤于美国海军要褛朴司 茅斯地方九月一日订你战条约九月五日订购和条 约并追加附约两款日俄战争途告终结

订约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皇帝陛下欲使两国及两 国之人民回复平和之幸福决定订立媾和条约是 日本国皇帝陛下恃派外务部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 爵小村寿太郎及驻扎美国特命全櫂公使从三位动 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国皇帝陛下特派大学士内 总理大臣威特件及 美国特命全权大使俄国 前大臣洛専莺全权委员各所全权交圈认 明俱属妥善会商订立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条 日本国皇帝陛下与全俄国皇帝陛下间及 两国并两国臣民间当平和亲睦

认许第二条 国政府承认日本国于韩国之政军事 经济上均有特别之利益如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 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在韩 国之俄国臣民均应按照相待最优之他国臣民一 律看待不得歧视订约两国为逊一切误解之原因 起见彼此商尤于俄韩两国交界间不得执事上 之措置致使迫俄韩两国领土之安全

第三条 日俄两国互相约定各事如左

撤兵一 除租界之辽东半岛地域不计外所有在满洲之 兵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款所定由两国同时全 数撤退

交还二 现被日俄两国军占领及管理之芦洲全部交 澄国接收施行政务然辽东半岛地域不在此 限

利益
均沾
三 俄国政府明在満洲之领土上利益成优先的 让与或专属的议与有侵害情国主粮非一律均 霑者一些无之

第四条 日俄雨国彼此约定凡清冈在満洲为发 商务工业起见所有一切办法列国视为当然者不 得阻碍

第五条 俄国政府以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 让与连湾并其附近顉土水之租借权内一部分之一 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 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及财产移让 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国政府允诺 日本政府允将居住前开各地内之俄国臣民之财 产权当完全尊重

(按)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因本条之协定即变为中日旅大租地条约

让与第六条 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 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 铁路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 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 且以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清国政府承诺 (案)东省铁道之南端支路自长春以南因本约之 协定即变为日本经营之南沟洲铁道矣

铁路第七条 日俄两国约在满洲地方各自经营专以商 工业为目的之铁道决不经营以军事为目的之阙 道

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之铁道不在此 限

第八条 日俄两国政府为图来徍输运均便捷起 见安订满洲接续铁道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 约

让舆第九条 俄国政府允将萨哈岛南部及其附近一 切岛屿并各该处之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之主 权永远让与日本政府其让与之境界北以北纬五 十度为起点至该处界须按照本条约附约第二 条所载为准

日俄两国彼此商允在萨哈𪡏岛及其附近岛屿之 各自所属领地内不筑造堡垒及类于堡垒之军事 上工作物及两国约定凡军事上之措置有碍于宗 谷海峡及海峡航海自由不得施设

居留
限制
第十条 居住于让与日本国地域内之俄国人民可 出卖财产退还本国若仍欲留该地域时当服从 日本国之法律及管辖权至该住民经营事业行使 财产当由日本国完全保护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 国亦当撤回其居住权并放逐之但该住民之财产 当完全重

第十一条 俄国与日本国商允准日本国臣民在 日本海阿科枯海(译音)佩林枯海(译音)之俄国 所尉沿岸一带有经营渔业之权以上约款经两面 商尤不得于俄国及外国在彼处应有之权有所妨 碍

第十二条 日俄通商航海约因此大战争作废现 在日本国政府及俄国政府允诺以开战前所施行 之条约为本另订通商航海新约其未定以前所有 税刑
均等
进口税出口税关章子口税船钞并代表臣民船舶 由此彼国领土或由彼国进此国领土时之许 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优之国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经施行速将一切俘扩彼此交 还由日俄两国政府各派接收俘掳之特别委员一 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证时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 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预先知照收犯国即由两 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 之口岸人数彼此交收

日俄两国一俟交还俘掳完毕后将掳犯自被掳或 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还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 留养该犯之一切费用无账互相交换俄国政府 应将日本实用数目中除去俄国实用数目尚差若 干常由俄国从述价还日本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 皇帝陛下批准从速在华盛顿交换自盖印之日起 无论如何当于五十日以内由驻扎日本之法国公 反驻扎俄国之美国大使各通知所驻国之政府 宣布之后本条约内载各款一律实行

条文
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约糖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盖印 其中词意虽均符合然有误解之时以法文凭本 约由南园全权委员在约内签名盖印

日俄朴司茅斯和约附约二条

编辑

一九〇五 年九月二 十五 日

日俄两国按照本日所订讲和条约第三条及第九条 所载由两国全权委员另立附约如左

第一条 此条应附于正约第三日两国政府彼 此商允一讲和约施行后即将洲地域内军 撤兵队同时开始撤退自谘和条约施行之日起以十八 个月为限所有两国在満洲之军队除辽东半岛租 借地外一律撤退两国占领阵地之前敌军队当先 行撤退

订约两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洲各自之铁道线 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基 *不过十五名之敷 由此数内日南军司令官可因时减以至少 庭用之数为之日本国及俄国军司令官可 以上所定协商撤兵细目并设必要之方法 实行撤兵无论如何不得十八个月之限

第二条 此应附正约第九订约两国一俟本约 疆界施行后须从速各派数目相等之剂界委员哈 岛之日国所属确界划清以垂久远剧界委 核地势之自然顺北纬五十度平线直划 有不能直划必须伛出线以外时则偏出纬线 外若干度当男在他处偏入纬线内若干度以补偿 至让界附近之岛屿该委员等腊备及详细书 将所划界线维签名呈由订约批准 以上所增系讲和正之附件一侯正约批准 附件 作批准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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