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偷盜官員豪財返還案一審判決書

李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湘0211刑初261号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7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11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197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9日被原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福成,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张福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峰从株洲市天元区某某花园后面进入小区,通过攀爬等方式进入某某花园1号别墅后院并进入别墅内,李峰在别墅内盗得一块“IWC”(万国)手表、一块“BLANCPAIN”(宝珀)手表、一块“CARTIER”(卡地亚)手表、一块“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币和16万元人民币。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李峰离开别墅和小区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于2020年05月02日在李峰住处将其抓获并依法对李峰的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在李峰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区××栋××的家中搜出被盗的“IWC”(万国)手表、“BLANCPAIN”(宝珀)手表、“CARTIER”(卡地亚)手表、“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被盗现金中的59800元人民币、14000元港币、6402元美元等物品。

部分被盗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朱某对李峰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证人熊某等人的证言;8.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峰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峰的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峰盗窃的人民币现金数额应为15万元,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3、被告人盗窃的数额未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4、被告人李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经追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峰从株洲市天元区某某花园后面进入小区,通过攀爬等方式进入某某花园1号别墅后院并进入别墅内。被告人李峰在别墅内盗得一块“IWC”(万国)手表、一块“BLANCPAIN”(宝珀)手表、一块“CARTIER”(卡地亚)手表、一块“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币和150000元人民币。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李峰离开别墅和小区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于2020年05月02日在被告人李峰住处将其抓获并依法对被告人李峰的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峰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区××栋××的家中搜出被盗的“IWC”(万国)手表、“BLANCPAIN”(宝珀)手表、“CARTIER”(卡地亚)手表、“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被盗现金中的59800元人民币、14000元港币、6402元美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IWC”(万国)手表价值35000元、“BLANCPAIN”(宝珀)手表价值73000元、“CARTIER”(卡地亚)手表价值30000元、“BOREL”(依波路)手表价值20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外汇牌价,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为705.71;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91.056。

另查明:部分被盗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缴了被害人的剩余经济损失。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李峰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李峰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峰的供述,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程序性文书,被害人朱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熊某、张某、郭某的证言,(湘株)公(刑)鉴(法物)字[2020]685号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株公天(刑)搜查字[2020]0014号、0017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株公天(刑)扣字[2020]0832号、0834号、0239号、029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李峰拍摄的向张某偿还借款的视频,被告人李峰与熊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李峰购买家具的相关凭证,被盗财物照片及购买相关财物的原始凭证,湖南省收藏协会对涉案四块手表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郭某、熊某辨认被告人李峰的照片截图,公安机关被告人李峰的手机恢复的数据截图,视频图像分析报告及被告人李峰案发当时的行动轨迹,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李峰的通话记录详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管制刀具收缴凭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出具的2020年4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牌价,原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株县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被害人朱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李峰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退赔,且被告人李峰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峰系坦白,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退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峰的辩护人提出四块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峰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李峰的犯罪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峰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伟良

人民陪审员  罗艳平

人民陪审员  龙 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吉

书记员陈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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